大学路网红墙正在维修中。建议维修单位顺便把鱼山路的繁体字“魚”,改为规范字“鱼”。按照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道路名称都要使用规范字。
现在,网红墙拐角两条路名共六个字,只有这个“魚”字不规范。改过来就完美了。
大学路网红墙需要改这个“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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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
反对改正的各位:总得遵守国家法律吧?

先弄清楚这个路牌上的字是民国时期刻的?还是建国后刻的?
然后,再做决断吧。
民国时期的,可以保留。
近40年的,必须改。

资料显示:1922年正式有了“鱼山路”路名。
如果现存的这块路牌是民国时期就有的,可以算作近现代文物保留。
如果这块路牌是建国后刻上去的,按照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道路名必须为规范字。
相邻的大学路这块路牌完全是规范字。肯定不是民国时期的物件。

法盲!国家规定:名胜古迹的字不得改动。但不属于文物古迹的道路名必须用规范字。

法盲太多。需要普法。此块路牌属于文物,保留原字;不属于文物,必须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水清浩,你最牛逼,国家法律你都敢蔑视、不执行。

你确实有点不懂装懂。国家在1986年出台规范使用汉字的统一规定,距今快40年了。若这块路牌晚于1986年出现,“魚”就属于明显错误,必须改正!

回复yanghl……
即使10年前已经成为历史文化街区,不等于这个“魚”字存在就一定是合理的!1956年国家就公布使用了简化的规范汉字。1986年国家再次出台规定,要求全国使用规范汉字。
这个“魚”字路牌若早于1956年,确定属于文物,肯定要保护、保留。
若晚于1956年,特别是晚于1986年,必须改正“魚”字。因为这里两块路牌中其他5字都是规范汉字,只有它是繁体字,这是路牌自身有瑕疵,改正有何不妥?

说你无知,你肯定很生气。

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你列举的所有这些地方出现的繁体字都违反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法。但你可能不信。若国家语委或个人起诉,所有这些繁体字都会消失。但你可能还是不信。

不再对你进行任何解释。前边说清楚了。

难得遇到你这样高素质的人,他们大都开口就“噘”。我爱你!不怼你。

这口气十足的老青岛。你是鲍岛村的?青岛村的?还是老西镇的?你在会山上捉过蝈蝈?

你半夜消化食上来了?居高临下高深莫测来吓唬谁?1922年有了鱼山路。这块路牌肯定不是你清朝祖先在圣武年间安上去的。
我已经说过:这块路牌属于文物,“魚”字保护保留。不是文物,“魚”字必须改正。
希望你能学会好好说话!

冯小刚也这样说。

谢谢hk_1956网友:
你让所有关心网红墙“魚山路”这块路牌的人清楚了解了它的来历和历史。
虽然1922年有了鱼山路的路名,但可以肯定的说,这块路牌不是民国或建国初的东西,它是上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换言之,当时路牌制作者不小心用了一个繁体“魚”字。这恰好印证了为何其他五个字都是规范汉字,唯独它不是的奇怪之处。
结论:这是一块当时就有瑕疵、应该改正的路牌。
鉴于这里已经被划入历史文化名人街区,属于保护地段,这个“魚”字改不改,还是让政府去决定吧。
在这个主贴后跟帖噘、謿的众多老青岛文化人可以歇息了,可以放心去哈🍺吃嘎啦了。

感谢你厘清了青岛这种路牌的历史。

咱这样想,这里是青岛老百姓的家,畅所欲言。

承认没文化不丢人,硬装个文化人会很雷人。人各有所长,多在自己所长的领域说话,人家一看就知道你是内行。

以史为据,立场客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