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一页到第

黄岛某小区容积率疑违规变更!349.4㎡超建为何被认定“误差”?

人气:230110 回复:37

  我购买了大华·紫樾府的房子。2024年1月24日,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与开发商青岛华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变更协议》(黄岛-03-2024-008号),明确将小区容积率从2.42调整为2.429,地上建筑面积超建349.4㎡。

  1759701243

  矛盾焦点:

  1.法定红线被突破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80条强制性规定:累计超建≥300㎡必须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含公示、听证)。本案超建349.4㎡,远超法定阈值!

  问:为何未依法公开变更程序?

  1759701243

  2.法院判决回避实质审查

  黄岛区法院在(2024)鲁0211民初41360号判决中,认定容积率“未变更”,理由竟是行政机关的解释“属正常误差”。

  ▶问:白纸黑字的盖大红公章《变更协议》载明容积率数字调整,为何被选择性忽略?为何忽略对多部上位法的审查?

  1759701243

  3.程序正义缺失

  《城乡规划法》第43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5条均规定:容积率调整必须公示并听证!业主从未收到任何通知。

  ▶问:涉及661户业主的公共利益,为何暗箱操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1759701243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

  1759701243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1759701243

  市民呼吁:

  1.恳请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公开本次容积率变更的全套审批文件(含公示凭证、听证记录);

  2.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程序合法性,维护法治尊严!

  (本文依据政府公开文件及判决书撰写,愿对真实性负责。盼有关部门直面问题,给业主明明白白的交代!)

打赏TA共获得: 金币:0
还没人打赏
2025-07-14 10:01:55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本文仅代表网民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如发现文章内容有违法、失实、侵权之处,请权利人及时与我们站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立即做出处理。本站帖文版权归青岛新闻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部回复

看《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百八十条第3款:“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建筑面积误差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施工图变更手续。”本案超建面积已达349.4平方米,远超上限。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14 17:59:07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披露一个事实。大华紫樾府项目,原规划的大型停车场,违规挪到紧挨每座高层的东山墙处,被举报而拆除。后来干脆就不建了,不过照样通过了规划核实。目前入住了大概十分之一的业主,电动自行车就已经停满了大门口,引发无数投诉。可是以后房子售罄,开发商撤了,谁来担责?谁来买单?

1759701243


1759701243



1759701243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15 21:07:39 来自青青岛社区

你说的太对了,关键是国家对测量规范不同,没有任何豁免的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也没拿出任何测量规范不同的法律依据或者规范,打官司只靠嘴?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16 20:34:15 来自青青岛社区

谢谢你的顶贴,如果你是法律工作者,你应该懂得追主张谁举证,这些证据,应该是主张者拿出证据和法律依据。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16 20:35:37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再披露一个事实,开发商650平米的居民健身场地未建,而是在消防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简单划线,变为居民健身场地。这不仅违法了《消防法》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触犯了民事合同关于配套设施的约定。事实上案涉项目缺失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居民健身场地,买受人就有权退房。


非常可惜的是,黄岛法院既不认可铁定的事实,也不审查相关的法律。单凭行政部门的单方言辞,便下了这样的判决,让曾经的国家优秀法院蒙羞。
1759701243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16 20:53:3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山东省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属于上位法。这里面没有任何关于“测量规范不同”而被豁免的规定。更何况被告也没拿出规范哪里不同,哪里有法律豁免的情形。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17 07:25:11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判决书上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没有变化,故大华·紫越府的容积率没有变更。”对《变更协议》白纸黑字,大红公章的内容视而不见。容积率可是从2.42调整到了2.429啊,这是实质性的变更!地上住宅面积增加了349.4平方米,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上面的面积没有变化,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规划核实部门数据造假!!!

1759701243
1759701243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17 07:43:37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不要嘲笑每一个维权的人,他们争取的,或许正是你未来的权利。天总会亮的,祖国答应了终身追责制,余生此案,我坚持到底,绝不放弃!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17 21:08:49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再披露一个事实,大华紫樾府15号楼,法定距离海棠湾四期的6号楼,楼间距是21.36米,经我们三个人用皮尺实测,仅仅有18米。这规划核实是怎么通过的?纸包不住火,天总会亮,慢慢来。

1759701243

  1759701243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19 20:44:0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已向中纪委青岛巡视组发起投诉,要一个真相大白。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7-25 11:40:28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一、法院判决书自相矛盾(证据1:判决书原文)​

“容积率由​​2.42变更为2.429​​……属于正常误差,故容积率未变更”
​​数字游戏骗局​​:
  • ​​2.42 → 2.429 = 容积率确实变了​​(小学数学可证)!
  • ​​超建349.4㎡ = 总建筑面积增加 → 容积率必然上升​​!
    ​​判决书:“容积率未变更”​

  • 1759701243

二、青岛技术规定打脸伪证(证据2:规划文件)​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但实际超建349.4㎡​​!超出法定红线​​16.5%​​!
👉 ​​铁律后果​​:
  • ​​必须办理规划变更手续​​(规定第280条);

  • ​​旧规废止​​(规定第283条);


  • 1759701243
​三、司法与行政联手造假​
[td][tr][td]
主体
[/td][td]
谎言内容
[/td][td]
法律拆穿
[/td][/tr]
[tr][td]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td][td]
“2.42→2.429是正常误差”
[/td][td]
​​349.4㎡>300㎡ → 突破法律红线!​​
[/td][/tr]
[tr][td]
黄岛区法院
[/td][td]
“超建不视为规划变更”
[/td][td]
​​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3条强制变更程序!​​
[/td][/tr]
​​涉嫌违法线索​​:
  • ​​法院​​:拒查上位法和青岛市技术规定第280条 → 或涉《刑法》399条​​枉法裁判罪​​;
  • ​​自然资源局​​:作伪证包庇开发商 → 或涉《刑法》307条​​伪证罪​​

灵魂质问​​:
​​“若超建349㎡算合理,青岛300㎡法律红线是不是废纸?”

​附:有关容积率的上位法详细规定:


1759701243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8-06 11:34:00 来自青青岛社区

{2045}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8-06 19:19:44 来自青青岛社区

您混淆了是非!核心不是“房子拆不拆”,而是规则破坏者必须付出代价!  
1. 349.4㎡>300㎡法定红线——超出的49.4㎡是打在法治脸上的巴掌!  
2. 16%!的(MISSING)“误差”(349.4÷300)——若误差能超法定上限,所有技术规范都是废纸?  
3. 纵容今天49㎡,明天就有490㎡——当容积率红线可随意突破,您家楼间距被吞掉时还觉得是“小事”?  
维权的本质是让法律不再是稻草人!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8-07 10:09:01 来自青青岛社区

看你也有点文化,用对抗这个词真low,宪法里面有个词叫监督。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8-07 12:09:16 来自青青岛社区

你说得对,我不仅要求退房,还要求赔偿。我的法律依据摆出来了,你能摆出几条来?难道你那点家产,都是非法得来的?不按套路出牌?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8-07 18:53:0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1759701243

这位朋友,你和我们不是一个阶层,我们农民和工人根本没你这底气。多说无益,再次感谢你的顶贴。

回复收起回复(2)

还有2条回复, 点击查看 我也说一句

发表
2025-08-08 20:26:21 来自青青岛社区

你不必刺激我,违法的事情我不敢做,不像你一样可以随便的违法乱纪。你可以看我前面的帖子,我是被大华紫樾府欺诈,我的房子下面全是消防水池,两米多深的水,你喜欢的话卖给你好了。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8-10 16:27:44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1759701243

@CBX0809  
1. 本人房产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请立刻删除含房号、套数的言论并停止扩散。  
2. 对任何贬损性词汇,本人已截屏、公证并保留追责权利。  
3. 欢迎就事论事讨论规划、法规,但拒绝任何形式的隐私泄露与人身攻击。  

回复收起回复(2)

还有2条回复, 点击查看 我也说一句

发表
2025-08-10 20:46:25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好的,你请继续带节奏,请记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8-11 11:20:29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既然CBX0809网友利用职权公布我的隐私,那么我把购房这个故事的来龙去脉讲一遍吧,让大家看看我的“嘴脸”:

   2024年3月12日,我和大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大华1号楼101的房子,并于同月24日支付了102的订金。

  为什么同时要买102呢?是因为我有缺陷的女儿(已婚,女婿是外地孤儿),我想和他们住在一起相互照顾。

  买下102住对门,特别还是人车分流小区,交房后赶紧把旧房子卖掉就行,两家人也能住一起,也算是趋利避害。

  可是同月29日,我偶然在一个约半平方米的检查口,发现101楼下居然隐藏着约20平方米,2米深的水。

  这么重大的不利因素,我当然要找开发商理论了,要求退房或赔偿。可这个时候,销售经理还在骗我,说我的楼下不是水池,说消防水池在我房子的正后面。

  我当机立断,退掉了102的定金。101已经网签,不好退了。当然,这么短的时间,根本不存在房屋降价的问题。

  和开发商拉扯了一个多月后,我终于拿到了总平面图,证实了整个1号楼的负一层,全部都是消防水池。

  这其实就和“凶宅”一样,房子立即贬值20——30%,换了谁,都不可接受。

  维权的这一年四个多月,我经历了很多很多。我不是法律工作者,被逼无奈发起了多场诉讼。

  虽然还没见到曙光,但是我坚信,这个世界不能也不会黑白颠倒,我绝不放弃!

我来说一句

发表
2025-08-12 11:00:17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此贴
用户名: 密 码: (已经输入0字节) *
 
 
打赏

金币:

评语:

可选评语:
  • 祝福……
  • 我和我的小伙伴都惊呆了!
  • 不作死就不会死

顶部 客户端
青岛新闻客户端
×

用其他账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