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层面有法必依: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容积率变更,必须严格履行专家评审、公示、听证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 青岛地方标准清晰:
-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百八十条: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上限为300平方米。超出此范围,必须办理施工图变更手续。
-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技术规定》第二条:总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同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单体建筑计容面积亦需符合。
- 既不审查上述国家法律法规。
- 也不审查明确的青岛地方法规。
- 偏听偏信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一份单方面“解释”(判决前我未获知,事后申请验证亦不让拍照,仅手抄),便草率驳回诉讼。
- 内容矛盾: 该解释引用《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声称“未超出竣工核实允许误差范围的无需办理规划变更”,并强调青岛规定允许误差为300平方米。
- 核心疑点:
- 证据缺失: 这份作为重要裁判依据的解释,竟无任何公章或负责人签字,来源与效力存疑。
- 适用错误: 该解释所述“无需变更”的前提是“未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而青岛规定明确此范围为300平方米。
- 《变更协议》(有官方公章为证)明确记载:容积率从 2.42变更为2.429。
- 超建面积349.4平方米——显著超过地方规定30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上限。
-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已据此收取了157万元土地出让金!
- 收费铁证: 若真是“合理误差”无需变更,为何要收取巨额土地出让金?收费行为本身就彻底否定了“合理误差”的说法,坐实了违规变更容积率的事实。
- 法院枉法: 如此清晰的国家法律、地方规定以及《变更协议》和收费凭证等核心书证,遭黄岛法院选择性无视,其判决毫无公正性可言。
- 部门违法: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的解释公然歪曲其自身依据的地方规定(300平米上限),青岛市并非直辖市或自治区,其下属部门岂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炮制非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