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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往事如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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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那张所谓的“证据”,既无盖章页无签字,只允许手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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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7:13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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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在手抄“说明”里引用的法规条文,明确不得超过误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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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规定,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当玩笑开,根本不审查法律法规,行政部门怎么说,就怎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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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9:17:48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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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行政层面的违法验收不谈,民事诉讼层面,被告承认容积率发生了变更,且未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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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第14条: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配套设施的变更必须十日内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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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变更了容积率,交房时缺失了非机动车停车场、650㎡健身场地等配套设施,即使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那么构成了“擅自变更”的情形,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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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官商勾结违法通过了规划核实验收,法院居然也对被告擅自变更的行为视而不见,荒唐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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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5:34:06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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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率“正常误差在全国开了先例,黄岛区人民法院首创,真的是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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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27:17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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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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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20:50:03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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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花近两百万买房,竟被开发商隐瞒楼下是490㎡消防水池!
他起诉至法院,提交聊天记录、测绘报告、政府投诉记录等证据,却被法院全盘否定。
更离谱的是,法院认定“容积率未变更”的依据,竟是一份无盖章、无签名、无日期的‘三无说明’
而项目超建349.4㎡,已明显超出青岛市规定的合理误差上限,法院却说是“测量误差”?
更离谱的是:行政部门和法院合作,创造出一个“容积率合理误差”的概念
目前,该市民已依法提起上诉,并实名投诉法官违法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错误。
他说:“我不是在退房,我是在退一个被欺骗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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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11:24:18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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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子太大了,私自篡改规划高度,赤裸裸的造假。成果数据n种虚假结论,给北侧小区200多户业主造成巨额损失。上班后,开始刑事报案或刑事自诉了。此案不追究到底,枉自为人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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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7 15:20:57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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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协议》无变更,这真是天大的笑话。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严肃的,严谨的。这个年代,枉法硬判同样是给自己挖的坑。余生不长,死磕到底,为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尽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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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08:01:18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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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购房合同第14条,容积率变更买受人即有权解除合同,且无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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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10:03:45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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