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大华·紫樾府的房子。2024年1月24日,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与开发商青岛华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变更协议》(黄岛-03-2024-008号),明确将小区容积率从2.42调整为2.429,地上建筑面积超建349.4㎡。
矛盾焦点:
1.法定红线被突破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80条强制性规定:累计超建≥300㎡必须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含公示、听证)。本案超建349.4㎡,远超法定阈值!
问:为何未依法公开变更程序?
2.法院判决回避实质审查
黄岛区法院在(2024)鲁0211民初41360号判决中,认定容积率“未变更”,理由竟是行政机关的解释“属正常误差”。
▶问:白纸黑字的盖大红公章《变更协议》载明容积率数字调整,为何被选择性忽略?为何忽略对多部上位法的审查?
3.程序正义缺失
《城乡规划法》第43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5条均规定:容积率调整必须公示并听证!业主从未收到任何通知。
▶问:涉及661户业主的公共利益,为何暗箱操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市民呼吁:
1.恳请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公开本次容积率变更的全套审批文件(含公示凭证、听证记录);
2.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程序合法性,维护法治尊严!
(本文依据政府公开文件及判决书撰写,愿对真实性负责。盼有关部门直面问题,给业主明明白白的交代!)
黄岛某小区容积率疑违规变更!349.4㎡超建为何被认定“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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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起诉至法院,提交聊天记录、测绘报告、政府投诉记录等证据,却被法院全盘否定。
更离谱的是,法院认定“容积率未变更”的依据,竟是一份无盖章、无签名、无日期的‘三无说明’!
而项目超建349.4㎡,已明显超出青岛市规定的合理误差上限,法院却说是“测量误差”?
更离谱的是:行政部门和法院合作,创造出一个“容积率合理误差”的概念
他说:“我不是在退房,我是在退一个被欺骗的人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容积率“正常误差”在全国开了先例,黄岛区人民法院首创,真的是天大的笑话!
抛开行政层面的违法验收不谈,民事诉讼层面,被告承认容积率发生了变更,且未通知业主:
- 国家层面有法必依: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容积率变更,必须严格履行专家评审、公示、听证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 青岛地方标准清晰:
-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百八十条: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上限为300平方米。超出此范围,必须办理施工图变更手续。
-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技术规定》第二条:总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同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单体建筑计容面积亦需符合。
- 既不审查上述国家法律法规。
- 也不审查明确的青岛地方法规。
- 偏听偏信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一份单方面“解释”(判决前我未获知,事后申请验证亦不让拍照,仅手抄),便草率驳回诉讼。
- 内容矛盾: 该解释引用《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声称“未超出竣工核实允许误差范围的无需办理规划变更”,并强调青岛规定允许误差为300平方米。
- 核心疑点:
- 证据缺失: 这份作为重要裁判依据的解释,竟无任何公章或负责人签字,来源与效力存疑。
- 适用错误: 该解释所述“无需变更”的前提是“未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而青岛规定明确此范围为300平方米。
- 《变更协议》(有官方公章为证)明确记载:容积率从 2.42变更为2.429。
- 超建面积349.4平方米——显著超过地方规定30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上限。
-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已据此收取了157万元土地出让金!
- 收费铁证: 若真是“合理误差”无需变更,为何要收取巨额土地出让金?收费行为本身就彻底否定了“合理误差”的说法,坐实了违规变更容积率的事实。
- 法院枉法: 如此清晰的国家法律、地方规定以及《变更协议》和收费凭证等核心书证,遭黄岛法院选择性无视,其判决毫无公正性可言。
- 部门违法: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的解释公然歪曲其自身依据的地方规定(300平米上限),青岛市并非直辖市或自治区,其下属部门岂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炮制非法解释?
既然CBX0809网友利用职权公布我的隐私,那么我把购房这个故事的来龙去脉讲一遍吧,让大家看看我的“嘴脸”:
为什么同时要买102呢?是因为我有缺陷的女儿(已婚,女婿是外地孤儿),我想和他们住在一起相互照顾。
买下102住对门,特别还是人车分流小区,交房后赶紧把旧房子卖掉就行,两家人也能住一起,也算是趋利避害。
可是同月29日,我偶然在一个约半平方米的检查口,发现101楼下居然隐藏着约20平方米,2米深的水。
这么重大的不利因素,我当然要找开发商理论了,要求退房或赔偿。可这个时候,销售经理还在骗我,说我的楼下不是水池,说消防水池在我房子的正后面。
我当机立断,退掉了102的定金。101已经网签,不好退了。当然,这么短的时间,根本不存在房屋降价的问题。
和开发商拉扯了一个多月后,我终于拿到了总平面图,证实了整个1号楼的负一层,全部都是消防水池。
这其实就和“凶宅”一样,房子立即贬值20——30%,换了谁,都不可接受。
维权的这一年四个多月,我经历了很多很多。我不是法律工作者,被逼无奈发起了多场诉讼。
虽然还没见到曙光,但是我坚信,这个世界不能也不会黑白颠倒,我绝不放弃!
这个我给你留着,在这论坛待久的都会点头像看发贴和回帖,没几个傻子,除了注册时间,下面三个你要是能找到证据我等你的律师函,没关系,我天天给你顶帖,让你火,记得,下面回复我一个不删,让大家看看你的嘴脸

说实话,你这种维权的肯定是不是为了差那么点容积率,只是通过这个来达到其他目的,房子盖了又不能拆了,难道仅仅为了个对错跟ZF对抗?都不是傻子~~~~
一、法院判决书自相矛盾(证据1:判决书原文)
“容积率由2.42变更为2.429……属于正常误差,故容积率未变更”
- 2.42 → 2.429 = 容积率确实变了(小学数学可证)!
- 超建349.4㎡ = 总建筑面积增加 → 容积率必然上升!判决书:“容积率未变更”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必须办理规划变更手续(规定第280条);
- 旧规废止(规定第283条);
[td][tr][td] 主体 谎言内容 法律拆穿 [tr][td]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2.42→2.429是正常误差” 349.4㎡>300㎡ → 突破法律红线! [tr][td] 黄岛区法院 “超建不视为规划变更” 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3条强制变更程序! |
- 法院:拒查上位法和青岛市技术规定第280条 → 或涉《刑法》399条枉法裁判罪;
- 自然资源局:作伪证包庇开发商 → 或涉《刑法》307条伪证罪
已向中纪委青岛巡视组发起投诉,要一个真相大白。
再披露一个事实,大华紫樾府15号楼,法定距离海棠湾四期的6号楼,楼间距是21.36米,经我们三个人用皮尺实测,仅仅有18米。这规划核实是怎么通过的?纸包不住火,天总会亮,慢慢来。
不要嘲笑每一个维权的人,他们争取的,或许正是你未来的权利。天总会亮的,祖国答应了终身追责制,余生此案,我坚持到底,绝不放弃!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触犯了民事合同关于配套设施的约定。事实上案涉项目缺失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居民健身场地,买受人就有权退房。
如果你再去,我建议第一,你先找证据推翻他们给出的误差原因,排除因测量误差造成的面积变化,然后再去追他的施工误差,你要拿到他的请照图、施工图、竣工图三图,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变更,三图不符,再去继续深究
披露一个事实。大华紫樾府项目,原规划的大型停车场,违规挪到紧挨每座高层的东山墙处,被举报而拆除。后来干脆就不建了,不过照样通过了规划核实。目前入住了大概十分之一的业主,电动自行车就已经停满了大门口,引发无数投诉。可是以后房子售罄,开发商撤了,谁来担责?谁来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