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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先后与道德善恶:论程序启动者的伦理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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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中,起诉行为常被默认为权利受侵害者的正义宣告,然而程序启动的时序与道德正当性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当\"先起诉者即好人\"的认知成为社会潜意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裂隙便悄然扩张。

从道德哲学视角审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技术手段,其发起者的善恶评判应植根于动机伦理与行为后果的双重维度,而非简单受制于程序启动的先后顺序。道德判断的核心在于行为动机的正当性,这是康德义务论的核心要义。

在诉讼场域中,起诉行为可能承载着多元动机:或为捍卫合法权益,或为实施策略性打压,或为掩盖自身过错。当企业以知识产权诉讼为名,实则阻碍竞争对手技术创新时,其先发起诉的行为虽符合程序要件,却违背了市场伦理中的公平原则;当家庭成员为争夺遗产率先提起诉讼,刻意隐瞒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时,程序上的主动性恰成为道德上的瑕疵证明。

此类\"恶人先告状\"的现象,揭示了程序正义对实质道德的遮蔽性——法律仅评价行为的形式合法性,而道德则追问行为背后的善良意志。诉讼权利的滥用本质上是对道德底线的突破。罗马法谚有云:\"诉讼不应成为掠夺的工具。\"

现代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存在,使得起诉权异化为道德风险的载体。那些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率先启动诉讼的主体,不仅消耗司法资源,更对被诉方的名誉与权益造成双重损害。

从德性伦理视角看,这种行为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法则,将诉讼异化为伤害他人的武器。此时,先起诉者的行为已背离了法律制度预设的\"定分止争\"伦理目标,沦为道德上的失范者。

道德评价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诉讼背后的信息不对称性。在许多纠纷中,后应诉方可能因举证能力薄弱、法律知识匮乏而陷入被动,其\"后发\"状态并非道德劣势的证明,反而是权利救济能力不足的体现。当劳动者因担心失业不敢率先起诉用人单位,当消费者因举证困难被迫接受商家的不合理条款,先起诉者的\"勇气\"背后可能隐藏着恃强凌弱的道德缺陷。

这种情况下,简单以诉讼先后判定善恶,实则是对弱势群体的道德绑架。法律程序的本质是中性的技术框架,而道德评价则需要穿透程序表象直抵行为本质。那些将起诉权等同于道德优势的认知,混淆了\"合法\"与\"合德\"的边界。

真正的道德判断,应当考察起诉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兼顾他人合法权益,是否服务于纠纷的实质解决。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德性在于中道。\"诉讼行为的道德价值,既不在于先发制人的程序优势,也不在于被动应诉的隐忍克制,而在于是否符合正义的终极追求。

在法治文明演进中,我们既需要尊重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更需要保持对行为道德属性的清醒认知。不被程序启动的时序迷惑,方能在复杂的纠纷中坚守道德判断的独立性——这既是对司法正义的敬畏,更是对人性善恶的深刻洞察。(作者系社会活动家杨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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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3:27:26 来自 青岛新闻客户端 青岛新闻客户端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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