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姥爷13年确实修盖房屋了,这个工程量不是三天五天就能完成的,不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汤吉学父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几家子都是郑戈庄村民,而且汤吉学有多年在郑戈庄姥爷家居住的历史。2014年之前,只要汤吉学向村委或者村民提及过姥爷把房子卖给他了,或者村里包括他亲兄弟在内的任何村民见过这张红纸,也不至于没换届的村委书记和主任先后三次开证明,证实姥爷房子未卖,是汤吉学假冒姥爷委托办理的;此外拆迁办成员多数都是郑戈庄村民代表,也不至于做出20:1的专题会投票,况且村委还起诉汤吉学假冒姥爷委托而获得的不当得利。
我姥爷13年确实修盖房屋了,这个工程量不是三天五天就能完成的,不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汤吉学父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都是郑戈庄村民,2014年之前只要汤吉学向村委或者村民提及过姥爷把房子卖给他了,不至于没换届的村委书记和主任两次开证明,证实姥爷房子未卖,拆迁办成员多数都是郑戈庄村民代表也不至于做出20:1的票,此外村委还起诉汤吉学不当得利
汤吉学23年起诉状中说“原告经郑戈庄原负责人勘查现场后,于2013年对涉案房屋正房进行了维修改建,并在三间正房东头接建房屋一间,又在院内新建南屋四间。2013年郑戈庄村进行村居改造,原告按郑戈庄村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求,持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证和卖房契约于2013年12月1日与郑戈庄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平房)》。”
2005年姥爷还住在自己郑戈庄村的家中,只有正房没有南屋,其私生子真实住址是灵山卫西南园村,两村之间七八里路程,姥爷到18年去世没办过乘车卡、没办过电话卡,文盲又耳背,出行完全靠走路,如果证人所说属实。按照证人曾庆玲所说当天上午是汤吉学老婆同学王岩去大场他家接的他过来做证。那我姥爷是不是的12月6号凌晨带着房产证去汤吉学家,汤吉学再联系他老婆的同学王岩,王岩开车七八十公里去大场接曾庆玲,05年滨海大道都没有,上午回得来吗?难道汤吉学提前预判姥爷当天自己带上房产证会来他家买房子?
原告汤吉学2015年司法所里所说的签订契约当天2005年12月6日在黄岛金港吃饭的仅提到三人,土管所所长我们已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长刘润兵2006年1月到2011年9月任职所长,他说的另一位一起吃饭的郑戈庄村委主任郑文清是2007年-2014年任主任,之前没在村委工作
还有一个破绽非常明显,不知道法官怎么就看不见。买房人汤吉学,这张契约的持有人,一二审都反复强调契约上姥爷签名是姥爷本人签的,那咱就认可05年81周岁的文盲姥爷真是自己签名的,那契约上签名处“汤吉学”三字谁写的?!卖房的文盲都自己签字了,他买房人还能由执笔人来代写?但汤吉学在几次诉状上的签名明显和契约上的签名不一致。汤吉学是不认识自己的笔迹了吗?到底是谁的眼瞎了?!
一审黄岛法官于2024年1月26日(农历十二月十一)作出判决,但法官于24年2月2日下午(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通知我方律师,我方律师认为颠覆我方认知,加之当天是农历小年,律师于第二天将电子文书转给我方。按照法院规定在接到通知15天内(不是15个工作日)有权申请上诉,否则视为认同一审判决(即我方如要上诉必须在2月16号,正月初七前提起)
既然证明人都是买方的朋友,当然认可已经卖了。关键是人老人自己的房子,竟然要陌生人来认可有否出售?这都可以吗?中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一审法官按照姥爷分得的两套楼房及附属物2019年市场价的60%,赔偿原告90余万元,还恬不知耻的认为正常我们应该赔偿原告80%。现实是2019的60%约等于2024年房屋价值的100%
契约上在场人之一,曾庆玲(男),原告老婆的初中同学,2022年出庭作证竟说2005年他特意从大场镇老家过来作证,但对买卖双方他都不认识
这么详细的证据,看法院能保护人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