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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高层住宅楼下建大型水池,业主质疑开发商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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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紫樾府1号楼负一层建大型消防蓄水池,涉嫌欺诈消费者
大华紫樾府1号楼正下面,负一层建设了偌大的消防蓄水池,面积含泵房整整490.63平方米,两米多深,几乎占据整个负一层。我购房前售楼处只字不提,只在60页格式合同用四个小字“消防水池”一笔带过。后来我凑巧发现这个26层的高层住宅是建在这个水池上的,因质疑高层建筑浸泡在水里的安全性,影响身体健康,增加心理压力等原因,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房屋因此贬值的损失后,大华恼羞成怒侮辱诽谤业主,甚至要动用法律追究受害业主的责任。现该我一个普通老百姓不知所措,求社会及政府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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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前,我曾反复询问这个泵房都是什么设施,售楼处只字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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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这个大型水池是隐藏的,根本无法发现。后来非常非常凑巧的机会,在我发现这个秘密后,售楼处还假装不知情,企图继续蒙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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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品住宅是商品,购房者是消费者,毋庸置疑,此次购房过程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在发现问题后,业主一直索要这个消防水池的尺寸,位置,大小等相关细节,开发商一直拒不出示。截至发帖时,大华依然没有提供完整的尺寸,位置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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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质疑大华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涉嫌欺诈,所以我于4月8日投诉于12315.隐珠市场监管所以业主已签合同、开发商以公示为由,不予处理,让去打官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还说给我定死了,打官司我也赢不了。业主很不理解,市场监管不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部门吗?对消费者提出的有理有据的投诉为什么往外推呢?大家看看这60页的格式合同,是否以显著的方式告知了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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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来了,合同上附件十第18条,用编号1819代表泵房和消防水池,而售楼处的公示图标注的是20,也就是合同上说的消防控制室,明显的在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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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维权真的太难了!特别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就好比蚂蚁撼大象一样,开发商根本不搭理。而市监局、住建局、包括西海岸管委,一概推向司法诉讼。俺一介屁民,哪敢和大华专业的法务团队斗?无奈之下与5.9号请求生活在线过来报道。在采访售楼处王总时,王总说他们不接受采访,又说\"已经告知,已经明确告知\"。业主非常愤怒,这个王总是河南人,最清楚事件的前因后果,却在睁眼说瞎话!于是大声吼了一声,如果你们告知我了,我全家马上让车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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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在线采访之后,一位自称是大华的王总,打电话约我去售楼处协商。大概谈了一个多小时,我提出退房或者是补偿,在这种重大利害面前,我要求按照“凶宅”来补偿,感觉并不过分吧?然后晚上生活在线就播报了,第二天大华就翻脸了,在其公众号和抖音平台诬蔑我“公然造谣,歪曲事实,裹挟舆论,要法办我。都说消费者是上帝,消费者有理有据的维权,竟被如此公然威胁?好威风的开发商啊,呵呵

  虽然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准确界定,“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朴素的传统风俗,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应予尊重。因此,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介绍。

更何况,这种一带而过的公示,没有尺寸,没有位置,没有容积。我是购房者不是专业人士,觉得一个水池至多三五平米,最大十几平米,谁能料到是几百个平米?这不是池啊,这都赶上大口井了!我买的是一楼东山,也就是图示4那个位置,那个消防控制室20标注在整个楼的中间,怎么会引人注意?这是否严重误导消费者?
  经历了一个多月艰难而曲折的维权,毫无进展,我忽然在想,在高层建筑下面建大型水池,有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设计,有没有考虑水池对楼基的影响?死水必腐,滋生细菌会不会对业主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所以业主就向审批部门海洋高新区规划建设部申请公开法律依据,当然,地下车库建消防水池是正常的,那么大的车库,水池偏偏要建在高层住宅楼下,依据是什么法律或者国家规范?截至目前已经五个工作日了,海洋高新区还是没有拿出这个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如果行政审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那么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被确认违法。具体来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被确认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趁周末的功夫,我找了一个律师朋友,帮我找到了消防水池的国家规范条文,民用建筑内建消防水池果然是违规的!

  维权艰难,明天继续跟海洋高新区要规范,要书面答复。后续我将继续直播,头破血流也毫不放弃,我绝不相信大中国没有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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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17:46:05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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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着居民一起。说明此事危害性。一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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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5 09:49:52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历经半年多,第一场行政诉讼马上要判决了,静待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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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4 09:13:0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大华紫樾府又一条违反规划的铁证——12号楼和14号楼规划了一处巨大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目前给阉割了,导致根本没有配备电动自行车充电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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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7:49:04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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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开发商,表面上海挺风光,其实负债累累,有些开发商挂着房地产名号,就是租了个小门头在那办公而已,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不过,他们够能耍赖的,他们就是抓住了业主不能跟他们玩真的,玩横的,玩楞的,所以才敢这样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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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事如风啊 2024-11-06 17:50:29 编辑

    是啊,更可怕的是官商勾结,什么事都干得出来,静等12号行政诉讼开庭。谢谢关注!

  • 澄澈海 2025-01-05 09:45:22 编辑

    法律是废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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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10:27:22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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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7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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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6:56:41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第四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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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16:31:13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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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事如风啊 2024-09-21 16:30:23 编辑

    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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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08:23:0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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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06:28:53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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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你的执着,干这事,真不是一般人能耗得起的,干得了的,玩得起的,要有时间,有钱,有魄力,有专业知识……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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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事如风啊 2024-08-29 07:24:08 编辑

    没找律师,想用这种方式一是为自己维权,二是改变一下某些歪风邪气。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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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15:44:5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2045}{2045}{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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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08:26:19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亲们看看这是正常人的答复吗?这跟耍流氓有什么区别?{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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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4 19:39:12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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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17:35:36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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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家汇报一下,民事诉讼大华开发商已立案,自己给自己做律师,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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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20:56:23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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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有个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自称是住建局消防验收科的,非常诡异。幸好我录了音。大概内容就是,消防水池设计是设计的责任,他们科室已经转交勘察设计科了。貌似设计错了,可验收没错。我说,不能一错再错,设计违规,验收不能继续违规,否则追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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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20:49:37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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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了这几个月的时间,不能再浪费时间了,全家几乎都得了抑郁症,整天整夜不食不眠。咱不懂太极拳,喜欢直来直去,所以决定行政诉讼了。因为在12345投诉基本是西海岸新区管委答复的,感觉都是在愚民,俺不服!一审决定去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决定直接上诉到北京。朗朗乾坤,不能没有说理的地方,请大家继续关注!

  本人认为大华紫樾府项目存在多处违规,包括1号楼大高层住宅负一层建满2米多深大型消防水池,既无法律依据,又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8.1.9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0之规定;4座高层规划公示79.35米,实建高度82.15米,严重超过规划公示的高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4.5.2.2条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3.2.1条之规定;大华紫樾府北围墙规划公示的是内退1.2米,而实际建设只是叠拼部分退了1.2米,14号楼大高层处的围墙并没有按照公示的内退,违反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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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 20:07:40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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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华一是大高层负一建满消防水池,二是四座高层严重超高,三是北院墙未按规划退1.2米,西海岸新区管委对这几个问题,都已经给出了不符国家规范的答复,因此,我也不想等了,估计行政复议只是走过场,打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国家规定办吧。想起诉至法院是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因为一审难以把控,二审直接上诉至国家铁路运输法院。谢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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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21:00:24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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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了,你不仁我不义,大华紫樾府的四座高层涉嫌超高。


大华紫樾府的高层住宅规划公示高度是79.35米,而目前建成总高度在82.16-82.19米影响后排海棠湾四期的业主采光通风。根据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第3.2.1条、《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4.5节指出应以室外地面至最高点记取建筑高度、《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3 节建筑高度控制之规定,大华这四座高层住宅的总高度已严重违反规划公示高度。

本人将追责到底,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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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17:37:41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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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愚民手段也不怎么高明啊!通篇不说法律依据,通篇不说行政部门责任,把责任推给设计和审图的企业,一味地甩锅推责,你们怎么好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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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事如风啊 2024-05-31 20:40:24 编辑

    没有法律依据的解释,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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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16:37:46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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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住建局勘察设计科还是推责到自然资源局,无奈之下,在政务网申请了信息公开,看看到底是谁负责。这样推来推去,估计这个事要很漫长了,请大家一定继续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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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16:42:04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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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首先由市监局维护消费者权益,你们却推往法院,难道不是不作为吗?无语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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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19:04:14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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