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紫樾府1号楼负一层建大型消防蓄水池,涉嫌欺诈消费者
大华紫樾府1号楼正下面,负一层建设了偌大的消防蓄水池,面积含泵房整整490.63平方米,两米多深,几乎占据整个负一层。我购房前售楼处只字不提,只在60页格式合同用四个小字“消防水池”一笔带过。后来我凑巧发现这个26层的高层住宅是建在这个水池上的,因质疑高层建筑浸泡在水里的安全性,影响身体健康,增加心理压力等原因,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房屋因此贬值的损失后,大华恼羞成怒侮辱诽谤业主,甚至要动用法律追究受害业主的责任。现该我一个普通老百姓不知所措,求社会及政府关注此事。

购房前,我曾反复询问这个泵房都是什么设施,售楼处只字不回。

因为这个大型水池是隐藏的,根本无法发现。后来非常非常凑巧的机会,在我发现这个秘密后,售楼处还假装不知情,企图继续蒙骗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品住宅是商品,购房者是消费者,毋庸置疑,此次购房过程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在发现问题后,业主一直索要这个消防水池的尺寸,位置,大小等相关细节,开发商一直拒不出示。截至发帖时,大华依然没有提供完整的尺寸,位置等详细信息。


因为质疑大华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涉嫌欺诈,所以我于4月8日投诉于12315.隐珠市场监管所以业主已签合同、开发商以公示为由,不予处理,让去打官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还说给我定死了,打官司我也赢不了。业主很不理解,市场监管不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部门吗?对消费者提出的有理有据的投诉为什么往外推呢?大家看看这60页的格式合同,是否以显著的方式告知了业主?


重点来了,合同上附件十第18条,用编号18和19代表泵房和消防水池,而售楼处的公示图标注的是20,也就是合同上说的消防控制室,明显的在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重大误解。

老百姓维权真的太难了!特别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就好比蚂蚁撼大象一样,开发商根本不搭理。而市监局、住建局、包括西海岸管委,一概推向司法诉讼。俺一介屁民,哪敢和大华专业的法务团队斗?无奈之下与5.9号请求生活在线过来报道。在采访售楼处王总时,王总说他们不接受采访,又说\"已经告知,已经明确告知\"。业主非常愤怒,这个王总是河南人,最清楚事件的前因后果,却在睁眼说瞎话!于是大声吼了一声,如果你们告知我了,我全家马上让车撞死!!!

在生活在线采访之后,一位自称是大华的王总,打电话约我去售楼处协商。大概谈了一个多小时,我提出退房或者是补偿,在这种重大利害面前,我要求按照“凶宅”来补偿,感觉并不过分吧?然后晚上生活在线就播报了,第二天大华就翻脸了,在其公众号和抖音平台诬蔑我“公然造谣,歪曲事实,裹挟舆论”,要法办我。都说消费者是上帝,消费者有理有据的维权,竟被如此公然威胁?好威风的开发商啊,呵呵
虽然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准确界定,“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朴素的传统风俗,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应予尊重。因此,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介绍。
更何况,这种一带而过的公示,没有尺寸,没有位置,没有容积。我是购房者不是专业人士,觉得一个水池至多三五平米,最大十几平米,谁能料到是几百个平米?这不是池啊,这都赶上大口井了!我买的是一楼东山,也就是图示4那个位置,那个消防控制室20标注在整个楼的中间,怎么会引人注意?这是否严重误导消费者?
经历了一个多月艰难而曲折的维权,毫无进展,我忽然在想,在高层建筑下面建大型水池,有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设计,有没有考虑水池对楼基的影响?死水必腐,滋生细菌会不会对业主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所以业主就向审批部门海洋高新区规划建设部申请公开法律依据,当然,地下车库建消防水池是正常的,那么大的车库,水池偏偏要建在高层住宅楼下,依据是什么法律或者国家规范?截至目前已经五个工作日了,海洋高新区还是没有拿出这个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如果行政审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那么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被确认违法。具体来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被确认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趁周末的功夫,我找了一个律师朋友,帮我找到了消防水池的国家规范条文,民用建筑内建消防水池果然是违规的!
维权艰难,明天继续跟海洋高新区要规范,要书面答复。后续我将继续直播,头破血流也毫不放弃,我绝不相信大中国没有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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