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严厉打击市区的“城市民宿”“日租、短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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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短租房只为了少数几个人的利益,损害了多数住户和城市的多数利益,需要严厉除并取缔!
来源: 北京青年报
“黑中介”、甲醛房、隔断间、租金贷、乱涨价、长租公寓爆雷……伴随着租房市场的火爆,一些乱象的滋生也频频遭到吐槽,相关业态亟待规范。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也是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北京青年报记者针对《条例》十大热点问题采访了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做了权威解读。
■鼓励“长期合同”,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
■室内空气质量差的“甲醛房”将面临处罚
■日租房或小时房要符合规定或取得同栋(院)业主同意
■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街道办、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住房租赁进行日常监管
■住房租金显著上涨,要有价格干预措施
■不得打隔断分割出租,不得将起居室单独出租
■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
■“租金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
■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热点 “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
《条例》将“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并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为解决这个长期扰乱市场的痼疾提供法律依据。营业执照、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须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要提前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向承租人告知有关信息。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提供服务的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信息卡号。企业通过全市统一建设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热点:建立住房租赁网签和备案机制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将建立住房租赁网签和备案机制——出租人应当在租房合同签订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同时,鼓励房东和租客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也就是网签。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为管理服务赋能,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整合部门间“房、人、企”管理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房源信息查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查询、人脸识别等服务,逐步实现租赁当事人合同网签、备案、查询等“掌上办理”“一网通办”,为居民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提供便利,并通过网签实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合并办理,避免“一事两跑”,“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胡清福介绍,“《条例》对于自然人个人并没有强制要求网签,而是通过便捷的服务鼓励吸引老百姓进行合同网签,但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是要求网签的。相关系统网签功能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热点: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短租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 ”的兴起,城市“短租房”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广泛分布在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短租房”“网约房”等形式对外出租,满足了旅行者短期住宿需求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居住生活,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条例》规定,北京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此外,《条例》将宅基地房屋租赁纳入全市规范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统一管理、出租宅基地上闲置住房。
文/本报记者 宋霞
于民(严重扰民、各种不安全因素)于社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于国(不安定因素多、偷逃税)都不是一件好现象。因小部分人的利益损害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短租房
以下是引用思享者的帖子:
法无禁止即为合法。
北京已经在《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明文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短租房
以下是引用水清浩的帖子:
能不能管管在居民住宅里面开美容院、按摩店、补习班的情况啊
这些服务对象都是本地市民,相对还好说一些,便民还有营业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