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紫樾府1号楼正下面,负一层建设了偌大的消防蓄水池,面积含泵房整整490.63平方米。业主购房前只字不提,只在60页格式合同的文本里用四个小字“消防水池”一笔带过。后业主凑巧发现这个26层的高层住宅是建在这个水池上的,因质疑高层建筑泡在水里的安全,健康,心理压力等原因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房屋因此贬值的损失后,却恼羞成怒侮辱诽谤业主,甚至要动用法律追究受害业主的责任。现该业主不知所措,求社会及政府关注此事。
大华紫樾府1号楼负一建消防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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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版主置顶,该业主会持续更新维权历程
购房前,业主曾询问这个泵房都是什么设施,销售只字不回。
因为这个大型水池是隐藏的,根本无法发现。后来非常非常凑钱的机会,发现这个秘密后,销售还假装不知情,企图继续蒙骗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品住宅是商品,购房者是消费者,毋庸置疑,此次购房过程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辖。在发现问题后,业主一直索要这个消防水池的尺寸,位置,大小等相关细节,开发商一直拒不出示。截至发帖时,大华依然没有提供完整的尺寸,位置等详细信息。
咱费这么多心血,买的房子不是住个一年两年。26层的高层住宅,长年累月泡在水里,会不会影响基础,会不会滋生细菌,会不会因为潮湿引发身体健康问题都是未知数。但是精神上的健康已经让人崩溃了,求同情。
因为质疑大华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所以于4月8日投诉于12315.隐珠市场监管所以业主已签合同、开发商以公示为由,不予处理,让去走诉讼流程。业主很不理解,市场监管不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部门吗?对消费者提出的有理有据的投诉为什么往外推呢?大家看看这60页的格式合同,是否以显著的方式告知了业主?
老百姓维权真的太难了!特别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就好比蚂蚁撼大象一样,开发商根本不搭理。而市监局、住建局、包括西海岸管委,一概推向司法诉讼。业主一介屁民,哪敢和大华的法务团队斗?无奈之下与5.9号请求生活在线过来报道。在采访售楼处王总时,王总说他们不接受采访,又说已经告知,已经明确告知,业主非常愤怒,说如果你们告知我了,我全家马上让车撞死!!!
在生活在线采访之后,一位自称是大华的王总,打电话约业主去售楼处协商。大概谈了一个多小时,业主提出退房或者是补偿,在这种重大利害面前,业主要求按照“凶宅”来补偿感觉并不过分吧?然后晚上生活在线就播报了,第二天大华就翻脸了,在其公众号和抖音平台诬蔑业主“公然造谣,歪曲事实,裹挟舆论”,要法办业主。都说消费者是上帝,消费者有理有据的维权,竟被如此公然威胁?好威风的开发商啊,呵呵
虽然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准确界定,“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朴素的传统风俗,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应予尊重。因此,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介绍
经历了一个多月艰难而曲折的维权,业主忽然在想,在高层建筑下面建大型水池,有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设计,有没有考虑水池对楼基的影响?死水必腐,滋生细菌会不会对业主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所以业主就向审批部门海洋高新区规划建设部申请公开法律依据,当然,地下车库建消防水池是正常的,那么大的车库,水池偏偏要建在高层住宅楼下,依据是什么法律或者国家规范?截至目前已经四个工作日了,海洋高新区还是没有拿出这个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如果行政审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那么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被确认违法。具体来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被确认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请问版主,怎么回复不了帖子呢
GB50352-2019 8.1.9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国家标准对消防水池明确规定,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方式。大华为了拓展车位,而设置在高层住宅楼下,属于违规建设。今天继续与海洋高新区联系,看看是哪位审批的设计图纸。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8.1.9
今天给上海大华集团发了邮件,如果总部也是这种企业理念,那我无话可说。另外给海洋高新区又打了电话,要高层住宅下面建消防蓄水池的法律依据,回复说上午一定让相关人员联系我,等到下午,再打电话,说上午接电话的去东区开会了。好的,明天继续打,再不给,我就去办公室呆着了。
上午打了n遍电话,海洋高新区规划建设部说负责此事的王师傅一直在开会,留话让散会后给我回个电话无果,下午三点多点打通了,说王师傅家里有事。这个接电话的师傅突突突把我一顿说,说相关部门已经给我法律依据了。我真的无语了,一个企业自查自纠?好在说好了,明天去拿书面答复,再等一天吧!
被海高这位工作人员莫名其妙的训了一顿,他说“宜”代表不是强制性规定,说夹层以上是单独的建筑,消防水池也是单独的建筑。论坛有没有高人给科普一下呢?我问他要法律依据他不给,却让我找法律依据,唉!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上午终于拿到海洋高新区规划建设部的双面答复了,不出所料,依然把责任推的干干净净。设计是设计公司的事儿,规划是审图中心的事儿。给的答复既不给盖章,也不给经办人签字,呵呵。下午打电话跟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吧!
打了n个电话,下午应该是找到正主了,消防设计和施工审批,好像是住建局的勘察设计科负责,静等书面答复吧!
20号通过行风在线,向市监局局长张咏雁投诉了此事,下午隐珠市管所打电话说,继续不予受理。这是典型的不作为啊,敷衍扯皮,无奈之下转头去申请了行政复议。咱不明白我把消法26条都拿出来了,你还不作为不给处理?凭什么?行政复议不成,一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