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紫樾府1号楼正下面,负一层建设了偌大的消防蓄水池,面积含泵房整整490.63平方米。业主购房前只字不提,只在60页格式合同的文本里用四个小字“消防水池”一笔带过。后业主凑巧发现这个26层的高层住宅是建在这个水池上的,因质疑高层建筑泡在水里的安全,健康,心理压力等原因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房屋因此贬值的损失后,却恼羞成怒侮辱诽谤业主,甚至要动用法律追究受害业主的责任。现该业主不知所措,求社会及政府关注此事。
大华紫樾府1号楼负一建消防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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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党和政府赋予老百姓的权利,虽然艰难,但是我不会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一审,二审,再审和检察院监督,再到进京上访,我都想好了,挨着来。
补充辩论意见
一、每栋建筑仅有一个法定高度。本案规划建筑高度为79.35米,但法律规定建筑高度应计算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根据屋面竣工图,女儿墙顶点高度为83米,檐口高度为82米,均严重超出规划许可高度。
二、《批前规划公示》及《听证报告书》明确载明:大华紫樾府北围墙退线1.2米,供北侧小区居民通行。但未说明仅部分退线、围墙拐弯或海棠湾四期5号楼段不退线,恶意阻断豆金河西岸公园通道,构成欺诈性规划。
三、被上诉人辩称“非机动车”仅指自行车,但《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第5.2.10(5)(3)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须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且比例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30%,包含电动车。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四、居民健身场地及老年儿童活动场地未按标准建设,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救援场地。1275㎡集中绿地未备案,面积不达标,且乔木比例远低于法定的30%,违反消防及绿化规范。
五、规划高度79.35米的高层建筑楼间距不足21米,明显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关于日照与安全间距的规定。
六、地上建筑总面积超规划345.17㎡,容积率计算为(119623.63㎡-37826.1㎡)/33658㎡=2.4302,远超法定标准。该重大变更未依法履行公示及听证程序,侵害业主及利害关系人知情权,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俺至今不会相信,朗朗乾坤,法治中国,这么多违反规划减少配套,侵害业主和相邻权的开发商,居然就没有人管?是选择性失明呢?
现在有高层小区没有消防水池的吗?
有29万人气的帖子,不多
大华紫樾府又一条违反规划的铁证——12号楼和14号楼规划了一处巨大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目前给阉割了,导致根本没有配备电动自行车充电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7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现在大多数好一点的社区住宅,消防水池都在负一层。

和大家汇报一下,民事诉讼大华开发商已立案,自己给自己做律师,一定维权到底!
今天下午有个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自称是住建局消防验收科的,非常诡异。幸好我录了音。大概内容就是,消防水池设计是设计的责任,他们科室已经转交勘察设计科了。貌似设计错了,可验收没错。我说,不能一错再错,设计违规,验收不能继续违规,否则追责到底。
目前大华一是大高层负一建满消防水池,二是四座高层严重超高,三是北院墙未按规划退1.2米,西海岸新区管委对这几个问题,都已经给出了不符国家规范的答复,因此,我也不想等了,估计行政复议只是走过场,打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国家规定办吧。想起诉至法院是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因为一审难以把控,二审直接上诉至国家铁路运输法院。谢谢大家的关注。
不好意思了,你不仁我不义,大华紫樾府的四座高层涉嫌超高。
这愚民手段也不怎么高明啊!通篇不说法律依据,通篇不说行政部门责任,把责任推给设计和审图的企业,你们怎么好意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