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断案不阅卷: 1、之前原告发给街道的函说我姥爷1977-2-5购买了郑春进房屋三间,原告诉状上称姥爷1986年买的房;法官如果阅卷了,怎么能注意不到同一件事怎么可能发生两次? 2、原告庭上捏造村委投票不予撤销他的拆迁协议,三个月后法官调查村书记,村书记和原告说辞一致,更不可思议的是,在没看十年前的会议记录的情况下,书记捏造的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票数与原告捏造的完全一样(因原告错签姥爷房子,八年前该书记代表村委起诉原告不当得利,又因其拒不向法院提供原告的真实联系方式,导致法院做出撤诉裁决);法官如果阅卷了,怎么能看不出原告和村书记事前早就串通好了? 3、明知契约上除姥爷,其余三人都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原告和证人曾庆玲一口咬定姥爷在契约上签字,两人异口同声的说一个文盲的耄耋老人亲笔签字,出庭作证的时间与契约上的时间已经过去近20年,从未见过原告和姥爷的证人,怎么可能记得清姥爷是自己签字。法官如果阅卷了,怎么可能意识不到原告和证人事前早就串通好了? 4、执笔人在之前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拒绝接受对他进行庭外调查,更拒绝出庭作证,本案开庭后三个月后,执笔人终于接受庭外调查,但笔录中不涉及签约时间、地点、人物关系、买卖知情情况;作为有几十年判案经验的法官,如果阅卷了,怎么可能意识不到所谓的契约有问题? 5、原告庭上编造姥爷房子拆迁前,原告一家三口一直与姥爷住在姥爷房子里。卷宗里有拆迁前后姥爷房子的照片,而且是原告提交的,法官如果阅卷了,怎么可能相信那样的房子里还能住人? 6、关于本案中法官的另一个重大认定错误:“卖房契约没有买卖双方的签字”,原告在本案和之前撤诉的案件中都有在委托书、起诉状、答辩状上以及拆迁协议上,总计十余处的亲笔签名,和卖房契约买房人处的签名一模一样,而与执笔人在契约中写的两次原告名字明显不同。此外也不难辨认出,姥爷的名字也是原告写的。法官如果阅卷了,怎么可能判断不出一个没有收据、没有手印、而且买方书写了买卖双方的名字,而且仅此一份的契约不是伪造的? 以上无论是庭审笔录、调查笔录、或者双方提供的证据,无不都是白纸黑字,清清楚楚的,法官如果阅卷了,怎么会因为重大失误造成如此严重的错误判决? |
一个双引号引发的百万冤假错案
青岛法官办案时在契约执笔人的调查笔录中特意将在场人三个字加上了双引号,致使两级法官错误的理解了契约执笔人的本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造成严重的冤假错案!事实是执笔人与所谓的卖房人非常熟悉,卖房人压根不在场的情况下,执笔人写了卖房人的名字。而法官对执笔人的调查笔录中,执笔人作为有三四十年教龄的小学语文老师,在笔录中用短短几十字前后陈述了两遍卖房人不在现场!而法官却凭自己的臆断完全理解偏了!法官错误的认定契约书写时间就是契约上的时间2005-12-6,买卖双方都在签约现场见证了签约过程,只不过买卖双方的名字都是由执笔人代签的。而事实是2014年11-12月份,1924年生人,所谓的卖房人正在到处奔走寻求自己的房子期间,原告召集了几个远在百里之外的他老婆的初中同学做见证人,他老婆的亲戚作执笔人,草草的伪造了这么个契约,除了在现场的买房人、俩见证人的签名是各自本人签名外,其余字都是执笔人写的,其余的字包括不在场的卖房人的签名。执笔人由于和卖房人很熟,而笔录中执笔人明确表述现场他认识的人中没有卖房人,再次告诉法官卖房人不在现场,而法官错误的以为卖房人在现场,只是因为头一次见面,所以误以为执笔人不认识卖房人。1924年生人的卖房人活着的时候,这个契约被街道和村民视为废纸一张,老人去世多年后,青岛法官却把契约认定成有房屋交易事实的最有力证据!
2024-1-25下午一审第四次开庭审理,判决书落款时间2024-1-26,也就是第二天判决结果就出来了,中间间隔几个小时,足见十几页的判决书早在最后一次开庭前已经整理好了,只差落款时间问题了。而法官下达判决书给我方律师的时间却是在腊月二十三下午,因为结果与法官之前透漏的结果完全相反,我方律师于腊月二十四告知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我方必须在正月初七前提起上诉,否则相当于我方默认判决结果!稍微有点诉讼经验的人都明白,即使是除夕夜接到判决通知也好于腊月二十三四接到判决通知书!
2024-1-25下午一审第四次开庭审理,判决书落款时间2024-1-26,也就是第二天判决结果就出来了,中间间隔几个小时,足见十几页的判决书早在最后一次开庭前已经整理好了,只差落款时间问题了。而法官下达判决书给我方律师的时间却是在腊月二十三下午,因为结果与法官之前透漏的结果完全相反,我方律师于腊月二十四告知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我方必须在正月初七前提起上诉,否则相当于我方默认判决结果!稍微有点诉讼经验的人都明白,即使是除夕夜接到判决通知也好于腊月二十三四接到判决通知书!
普天之下,有见过原告诉讼请求要72万,法官主动让原告按照150万索要,这样方便法官判决的吗?法官如果不参与分赃鬼都不会相信!
一个双引号引发的百万冤假错案
青岛两级法官错误的理解了契约执笔人的笔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判决错误!执笔人与所谓的卖房人非常熟悉,卖房人的名字是执笔人书写的。短短几十字的调查笔录,执笔人作为小学语文老师,前后说了两遍卖房人不在现场!而法官凭自己的臆断完全理解偏了!法官认定契约书写时间就是契约上的时间2005-12-6,买卖双方都在签约现场,买卖双方的名字由执笔人书写,买卖双方真正的见证了签约过程。而事实是2014年11-12月份,姥爷卖房人正在到处奔走寻求自己的房子期间,原告召集了几个远在百里之外的他老婆的初中同学,他老婆的亲戚作执笔人,草草的伪造了这么个契约,除了不在场的姥爷的签名是执笔人代写的,其余人都是自己本人签名。
青岛两级法官错误的理解了契约执笔人的笔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判决错误!执笔人与所谓的卖房人非常熟悉,卖房人的名字是执笔人书写的。短短几十字的调查笔录,执笔人作为小学语文老师,前后说了两遍卖房人不在现场!而法官凭自己的臆断完全理解偏了!法官认定契约书写时间就是契约上的时间2005-12-6,买卖双方都在签约现场,买卖双方真正的见证了签约过程。而事实是2014年11月份,姥爷正在到处奔走找自己的房子,原告召集了他老婆的几个初中同学,他老婆的亲戚执笔人,草草的伪造了这么个契约!
青岛两级法官错误的理解了契约执笔人的笔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判决错误!执笔人与所谓的卖房人非常熟悉,卖房人的名字是执笔人书写的。短短几十字的调查笔录,执笔人作为小学语文老师,前后说了两遍卖房人不在现场!而法官凭自己的臆断完全理解偏了!法官认定契约书写时间就是契约上的时间2005-12-6,买卖双方都在签约现场,买卖双方真正的见证了签约过程。而事实是2014年11月份,姥爷正在到处奔走找自己的房子,原告召集了他老婆的几个初中同学,他老婆的亲戚执笔人,草草的伪造了这么个契约!
22年原告以契约有效起诉,开庭两次后撤诉,在隐珠法庭两次开庭庭审时,法官都问及原告本人为什么不出庭,而仅是两个代理人出庭?24年青岛中院的二审虽然只开庭一次,中院法官也问及原告怎么不出庭,仅是两个代理人出庭?而23年原告以契约无效起诉时,在古镇口法庭先后四次开庭,法官竟然一次也不问原告为什么不出庭!法官如果不是被喂饱了,怎么会不好奇,一个私人幼儿园的保安为了两套楼房聘请两个代理人而自己却没时间出庭,四次都没有时间出庭?!古镇口法官连假装和原告不熟都不装了! 原告诉状中诉求里对两套房子的估值是72万元,如果不是被喂饱了,法官怎么可能会为了把原告利益最大化,强行指定一家评估机构按照历史最高价进行评估房产,最终评估出150多万的估值,高于原告认为的市场价两倍还多!证人和郑戈庄村书记两人明目张胆的串通一气做虚假陈述,如果不是被喂饱了,法官怎么会“结合证人证言,以及法庭调查的结果”?法官严重失职,如果不是被喂饱了,调查执笔人时,怎么可能不调查契约的书写时间地点人物,执笔人都买卖交易的了解情况?如果不是被喂饱了,法官怎么可能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向我方律师假意传达要驳回原告的诉求,而最终决议却大大出乎意料。如果不是被喂饱了,法官怎么可能把2024-1-26的判决,知道农历腊月二十四才通知我方?有点诉讼经验的都明白,宁愿法官除夕夜下达判决书,也不希望这个节骨眼上收到判决书。如果法官不是被喂饱了,法官怎么可能不考虑契约上的证人和执笔人都是原告一方的亲朋好友,怎么可能不考虑,为了签所谓的契约,原告千里迢迢把他老婆的同学接来,把百里外正在教课的以过来玩的谎话骗去的。明明有姥爷的两家银行的流水,和原告取姥爷钱款签姥爷名字的取款凭证,明明有姥爷房子2013年修缮前后的对比照片,也有姥爷在原告小工厂的收拾东西的录像,如果不是被喂饱了,法官怎么可能认为是原告与姥爷共同居住,照顾姥爷,而不是啃老?虐待老人?!
22年原告以契约有效起诉,开庭两次后撤诉,在隐珠法庭两次开庭庭审时,法官都问及原告本人为什么不出庭,而仅是两个代理人出庭?24年青岛中院的二审虽然只开庭一次,中院法官也问及原告怎么不出庭,仅是两个代理人出庭?而23年原告以契约无效起诉时,在古镇口法庭先后四次开庭,法官竟然一次也不问原告为什么不出庭!法官如果不是被喂饱了,怎么会不好奇,一个私人幼儿园的保安为了两套楼房聘请两个代理人而自己却没时间出庭,四次都没有时间出庭?!
郑重声明:执笔人声称姥爷汤吉存不在现场,且对买卖房屋毫不知情。原告自己签名,姥爷的名字是执笔人代写的。该案马上就会水落石出!
看来本案的法官是被人喂饱了,不然怎么可能原告认为两套房产实际价值72万,法官却指定评估机构按照最好房价评出150多万?!不是被喂饱了,为什么都是白纸黑字,又都是原告自己提交的材料,一会说姥爷1977-02-05买了郑春进的房屋,一会说1986年买房,怎么法官就坚定认可原告诉状上写的1986年,更可笑的是,法官认为什么时候办房产证就是什么时候进行的房屋买卖。如果不是被喂饱了,怎么可能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只有不能返还,没必要返还的情况下才可以折价返还的情况下,法官强制执行折价返还
本案法官所谓的事实认定完全失实,法官做出的判决结果自然也错误的,因为法官的重大过错给我方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希望引起社会关注,对法官进行必要的惩处!
本案法官负不负责可见一斑,法官能将执笔人的笔录上随意加标点符号?既然能随意加“”,为什么不全加上问号?法官难道只知道自己的权利很大,不知道篡改伪造证据说要受到惩处的?!看来权力太大,办案法官膨胀的没边了
那怕法官在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契约上停留一秒,也不至于弄出这么荒谬的判决!除了故意为之真的找不到任何借口了
没想到法官竟然成了诈骗分子的孝子贤孙
明明卖房人根本都不场,更不知情,犯罪分子伪造的卖房契约上买卖双方的签名都是犯罪分子一人写的,“契约”的书写者即执笔人明确表达“除在场人签名系在场人签名外,其余均是我书写”,法官竟然篡改伪造执笔人的笔录,给在场人三字加上双引号,诱导受害者和法院误认为买卖双方的签名是执笔人代写的,全然不顾诉状过程中犯罪分子十几处亲笔签名和契约上的签名明显一致,而契约上执笔人手写两次的犯罪分子名字明显不同。
法官为了当好犯罪分子的孝子贤孙全然不顾法律的规定,胆大妄为的篡改、伪造证据,在在场人三字上加上双引号!难道有几十年教龄的语文老师会在遗漏双引号的笔录上签字?!法官为了歪曲执笔人暗示姥爷不在场的事实,真是煞费苦心,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意图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意味着继承人在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不得超过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这一原则体现了限定继承的精神,旨在平衡债权人利益与继承人权益,避免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
法官违反法律规定裁决,知法违法!
法官认定原告与姥爷之间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姥爷把房子卖给外村人,契约无效!姥爷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因为姥爷去世,姥爷两个女儿分得两套房产,须赔偿原告房产价值的60%,即90余万元!两个女儿共占房产价值的40%,即60余万元!
而按照现在市场价格,郑戈庄村的两套房产总价值大约90万左右!!!而二审判决是2024-6-14做出的,加上利息,我方须赔付原告100余万元!!!
该死的法官我们继承姥爷的仅有两套房产,而且按照这些狗玩意的判决我们还拥有姥爷房产总值的40%呢,法官全然不顾继承人赔付的金额不得超过继承财产的总额!法官难道都是原告的私生子?这么护着他们的爹?竟然违背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法官处处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原则
中国语言文化博大精深被执笔人这个小学语文教师展示得淋漓尽致!“除在场人签名系在场人签名外,其他均是我书写”,傻子法官难道误认为在场人特指契约上“在场人”冒号下的两人——李增运、曾庆玲?以为买卖双方的签字是执笔人代写的?
“在场有好几个人,我认识的是王岩和汤吉学,其他人不认识”,傻子法官难道误认为姥爷在场,只不过之前不认识?谁让你傻子法官不调查执笔人以前认识不认识姥爷的?!
其实执笔人明里暗里已经两次在告诉傻子法官。签名处的名字都是现场的人写的,不是执笔人代写的,至于我姥爷的名字是现场谁写的我不说,反正不是执笔人代写的;认识的人执笔人先说无关紧要的王岩,后说的买卖双方的主角之一汤吉学,而执笔人和姥爷又是老熟人,而笔录上现场人名中没有姥爷。第二次告诉法官姥爷不在现场!归根到底都是法官不仔细查阅卷宗,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自己早就下好结论了,庭审也好,调查也好,只是走走程序,做做样子而已!
本案原告能够大获全胜,合伙诈骗成功,该案的两级办案法官功不可没!尤其是青岛中院法官在不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人云亦云,为原告的谎言背书。毫无人民法官的素养,做出的裁决可谓漏洞百出,荒谬不堪!
一审法官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因为自己的误判,把契约上买卖双方的签名都是买方(即原告)一人书写的事实,错误的认定成买卖双方的签名是执笔人代笔的,认定契约上没有买卖双方的签名;因为没有具体调查执笔人是否认识姥爷(卖房人),将执笔人调查笔录中“现场只认识汤吉学和王岩,其他人不认识”错误的理解成执笔人是因为不认识姥爷,所以没报出姥爷汤吉存的名字,未能捕捉到执笔人是在暗示卖房人不在签约现场的重要信息;因为没有调查执笔人关于书写契约的时间,把契约上的日期错误的认定成如原告和证人所称的签订契约的时间。总之,卖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单方与亲朋好友书写的卖房契约,被法官认定成房屋交易事实存在的重要证据,导致法院做出严重的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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