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绝对是因为法官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冤假错案,2024-1-25古镇口法庭本案第四次也就是最后一次开庭,法官当庭说判决结果什么时候出来不一定,此前法官有意无意的向我方律师表达,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求,按照我方律师的话说,“安安心心回家过年吧,法官说了准备给他驳回,结果怎么也得来年春天出”。然而始料不及的是,正在忙过年的档口,腊月二十四上午我方律师通知我们,说法院判决结果太出乎意料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房屋买卖事实成立!他本来昨天(腊月二十三)就已经接到法院的判决通知了,但考虑到咱当地都在家忙活着过小年,而判决又完全颠覆我们对案件的认识,所以为了不影响大家的心情,律师选择了晚告诉我们一天。但即使这样,本就身体不太好的大姨,在得知判决结果以后,整个人就像散了架,一病不起,住进了医院,并于2月14日含恨去世,而去年的同一天,大姨还特意从吉林省赶过来参加隐珠法庭的第二次庭审,大姨多么想见见姥爷的私生子也就是大姨血缘上的弟弟,然而身为小区私人幼儿园保安的原告,自始至终都是由其俩委托人出庭,直到大姨去世仍然未能见到姥爷的一个私生子。
之后我们才发现,黄岛的法官在2024-1-25最后开庭日的第二天就写好了判决书(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上2024-1-26),而法官一直拖到2024-2-2才通知我方律师,我方律师于2024-2-3通知的我们。由于此时是年关,而按照规定不服一审判决只能在15天,并非是15个工作日内提起上诉,否则认定服从一审判决。大姨生命垂危,我们一时又不知道如何是好,现在回忆起那段时间真不知是怎么过来的

真没想到,高高在上的法官,竟然完全充当诈骗团伙的恶犬,为犯罪分子查缺补漏,把本来能够明显看出契约上买卖双方名字都是买方一人书写的证据混淆视听,认定成“没有买卖双方的签名”,为法官的错误判决设定好条件。

汤吉学这个私生子为了诈骗姥爷的房子真是什么都敢说,二审法官问了三遍,姥爷的签名谁写的,汤吉学回答三遍姥爷写的。说他一家三口一直和姥爷在姥爷郑戈庄房子里共同生活到拆迁前(大家看看拆迁前姥爷的房子像近十年住过人吗?),又说拆迁后姥爷跟着他去他家楼上住(而姥爷是2014-9-7离开的他的所谓工厂住处住到我们父母家,他的房子是两年后的2016年才竣工的),而姥爷在秦家庄的居住环境简直惨不忍睹

原被告双方都确认姥爷是2014-9-7(农历八月十四)离开的原告位于胶南秦家庄村的小工厂的,瞎子法官为什么不考虑考虑2014-9-13,也就是六天后姥爷集中办理了户口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挂失并补办了两家银行的存折,而且还让村委出证明去土管所查询自己的房产登记信息!难道九十周岁的姥爷有办证件瘾?!说他们是瞎子,昧了良心,一点也不为过!

这个案子其本质就是因为原告持有姥爷农村房屋的房产证原件,是原件!法官所谓的自由心证(法官个人的内心确信制度)机械的认为姥爷把房子卖给原告了。而原告又闭口不谈他还持有姥爷户口本、身份证、至少两家银行的存折、社会保障卡、1977年2月5号购买房子的房契原件,以上都是原件!且原告谎称是因为买卖房屋时,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产证件。我们提交的仅一年内汤吉学在两家银行十几次取姥爷存折里的钱的流水和单据,不知这几个瞎子法官怎么不继续所谓的自由心证,这不是很容易得出,因为原告持有姥爷的两家银行的存折和身份证原件,且知道存折密码,法官是不是可以认定姥爷与原告之间有人身买卖交易?原告买断了姥爷的全部人身和政府补助资格?

这是2023-2-14在隐珠开庭时,庭长手写的材料。执笔人拒绝出庭,也拒绝庭外调查!按计划3月30号再开第三次庭,汤吉学当天撤诉,让从东北赶来的大姨白跑一趟

汤吉学这个私生子真是坏到骨子里了,2022年他首先以契约有效为由起诉我们,大姨近八十高龄,身体又不好,且家在吉林省,每次开庭都是舟车劳顿,还须子女陪同,期间动过大手术,第二次开庭时肚子上还插着管。2023年2月14日第二次开庭之后,通知3月30号下午2:30将进行第三次开庭,我们姊妹几人都是本地人没什么,开庭前大姨又在表哥表姐的陪同下从东北提前赶过来了,当天下午我们都提前在隐珠法庭集合等待开庭了,被告知汤吉学刚刚申请撤诉了。大家想想汤吉学是个人嘛?我们都还顾忌不要说出他是姥爷私生子的事实,担心对他声誉不好,他可压根没考虑他的亲姐姐的死活,全然不顾他小时候在东北的近二十年里,大姨跟对待亲儿子一样照顾他,帮助他。青岛的这几名法官竟然和这种货色狼狈为奸,看见也不是什么好鸟!

贪赃枉法!
阅
第二张图里面汤吉存的签名,因为汤吉学是姥爷私生子,他常年拿着姥爷的证件存折取姥爷的钱,签姥爷的名字!汤吉学签姥爷汤吉存的名字的熟练程度远远超过他自己的,原因很简单,姥爷至少有两张存折,政府每月都会发钱,由于姥爷高寿,村里时长发米面粮油等福利,都是汤吉学领取的,经常签姥爷名字。儿他自己就是一个小区里私人幼儿园的保安,一辈子需要签自己名字的时候屈指可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