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段存皓说报警恐吓本人(2026年8月11日11点30一楼门口监控为证),根据公职人员政务纪律
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公职人员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使用恐吓方式胁迫群众、滥用公权力威慑举报人,可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2.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十)
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借“报警”恐吓维权群众,属于滥用职权、违规施压。
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以言语恐吓刁难信访、维权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官僚主义,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街道办事处公开接访日反应问题工作人员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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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1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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