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笔人在公安机关已经非常明确表达了,所谓的契约,绝对不是契约上日期写的,绝对不是原告说的签约地址,执笔人与卖房人熟识,书写契约时卖房人不在现场,没听说过卖房人要卖房子,他只是按照现场某人说的写了这个契,也不存在先有交易事实后补办契约一说,买房人的名字是其本人签写,卖房人的名字是执笔人代写的。
青岛司法机关竟然认定就是契约上的日期,买卖双方都在场,自愿交易,认定执笔人代签了契约上买卖双方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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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人在公安机关已经非常明确表达了,所谓的契约,绝对不是契约上日期写的,绝对不是原告说的签约地址,执笔人与卖房人熟识,书写契约时卖房人不在现场,没听说过卖房人要卖房子,他只是按照现场某人说的写了这个契,也不存在先有交易事实后补办契约一说,买房人的名字是其本人签写,卖房人的名字是执笔人代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