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笔人在公安机关已经非常明确表达了,所谓的契约,绝对不是契约上时间写的,绝对不是原告说的签约地址,执笔人与卖房人熟识,卖房人不在现场,没听说过卖房人要卖房子,他只是按照现场某人说的写了一个契,卖房人的名字是执笔人代写的。青岛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竟然与原告的诉状完全一致!
青岛司法机关沆瀣一气,他们想只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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