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对市南区房管中心的信访事项,该中心的《处理意见》,青岛市住建局11月28日,以查字【2025】64号文件令已责成市南区房管中心“重新做出处理意见”的复查决定。12月25日,该“中心”做出了《依法履职答复书》,但该中心有义务提供我该《答复书》中的依据证据(原青岛市工商局与原青岛市房管局签订的《协议书》)却拒绝提供我本当事人,导致我没法按其告知,予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法进行反驳。2025年1月23日我就此问题,前往该中心信访科(82867629)当面索要该答复的证据遭拒。现请求您责令其依法依规提供我上述该证据。2026-01-29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答复:非该《协议书》签订部门,无权提供。为被青岛市住建局责令重做的答复书狡辩,自以为是保密单位,可谓不自量力。
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自以为是保密单位,拒供附件证据,是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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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我就此问题,前往该中心信访科(82867629)当面索要该答复的证据遭拒。现请求您责令其依法依规提供我上述该证据。2026-01-29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答复”
是不是笔误?应该是“2026年1月23日”?
2026-02-03 09:13:50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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