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针对该问题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情况作出了明确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1. 强制性标准:旧强制性标准被新标准替代后即废止且无法律效力,新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和进口。不过部分品类会设特殊过渡期,比如2025年9月1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允许2025年8月31日前出厂的旧标准产品销售至11月30日,12月1日后则禁售。
2. 推荐性标准:若旧版为推荐性国标、行业标准等,企业在新标准实施前生产的库存产品,只要符合旧版标准且满足现行强制性标准,就能继续销售,无需强制把标注的执行标准改为新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