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鲁0211民初7095号、(2024)鲁02民终5255号、(2025)鲁02民申55号案件中,承办法官恶意篡改伪造《卖房契约》执笔人的庭外调查笔录,引用执笔人笔录时刻意给在场人三个字加上双引号,把执笔人证言中在场人即现场人员指代的契约执笔人、买房人、俩见证人四人(卖房人不在现场)曲解成见证人两人,刻意把执笔人的证言误解成执笔人代写了买卖双方的签名。
有几十年语文教学经验的契约执笔人,在调查笔录中前后两次证实卖房人不在现场,不知情。一是,“除在场人签名系在场人签名外,其他均是我书写”,执笔人首次证实在现场的买房人、俩“在场人”以及自己都是本人亲笔签名,而不在场的卖房人的名字和其他字都是执笔人书写的;二是,由于执笔人与卖房人相识已久,执笔人证言“在场有好几个人,我认识的是王岩(买房人老婆的同学)和汤吉学(买房人),其余人不认识”,执笔人第二次清楚无误的证实卖房人不在现场!
而案件承办法官把执笔人的重要证言刻意曲解成,在契约上的时间,买卖双方见证了契约签订过程,契约上买卖双方的签名都是执笔人代签的。而事实是执笔人两次证实卖房人不在现场,不知情,契约上仅卖房人一人的名字是执笔人代签的。
在我们向山东省巡视组指出办案法官的错误认定和法院的错误判决后,黄岛法院依旧执迷不悟、死不悔改。法院在向省巡视组提交的处理意见中,仍然刻意篡改伪造契约执笔人的证言,仍旧给执笔人笔录中在场人三个字加上双引号。
一个双引号引发的百万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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