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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将对物业费进行强制性下调~网友:这一步走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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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超出政府
指导价进行自查整改的通知
各街道(高新便民)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青发改规〔2023]4号)《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359号)和《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界定争议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25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做好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1.根据《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青发改规(2023]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导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上限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2.根据《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界定争议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25号)规定,对于小区是否为普通住宅存在争议的,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套数占本物业服务区域住房总套数 70%以上(含 70%)的物业服务区域的规定,进行重新界定如属于普通住宅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内予以调整。
3.根据《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359号)第一款规定,根据物业服务区域收费面积(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规模确定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上限,其中,收费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内(含8万平方米),上浮幅度不超过20%;收费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以内(含15 万平方米),上浮幅度不超过10%;收费建筑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上,收费标准不得上浮。
二、有关要求
1.依据《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界定争议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25号)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为非普通住宅但存在政策争议的(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认为住宅类型界定不合理的户数达到同类型住宅总户数的40%及以上,如“叠拼”“大平房”),业主可提出重新界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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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22:15:19 来自 青岛新闻客户端 青岛新闻客户端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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