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青岛一男子因琐事经常性谩骂、训斥妻子。近日,青岛崂山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诉讼纠纷,认定经常性谩骂侮辱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并据此判定被告男子支付原告女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据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被告男子经常性谩骂、训斥妻子,并偶有扇耳光、向妻子吐痰等行为,在双方对抗中妻子明显处于弱势,争执的结果多为妻子屈从于男子意愿。在原、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后,妻子多次报警和就医,后来妻子将丈夫起诉至崂山法院。
最终,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崂山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认按照原告53%、被告47%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原告妻子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其存在焦虑且轻度心理问题,认定男子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妻子的精神,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个人认为,赔钱赔的太少了,怎么也得赔个三万五万的,要不他不长记性!
两口子谩骂训斥属于家暴!崂山法院判赔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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