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第

一套房子给了两次拆迁款,这个乌龙有点大!

人气:169664 回复:74

2008年3月20日,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与邱先生签订《海底隧道隧道口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就近房屋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将邱先生位于团岛某路的一处房屋拆迁,市南城建局应再补给邱先生差价款二十余万元。
3月28日,市南城建局将这二十余万元差价款支付给邱先生。
2014年12月25日,市南区开发建设局更名为市南区城市建设局。
2018年12月28日,市南区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南城建局)与邱先生签订《海底隧道隧道口改造项目补偿房屋定位协议》一份,再次约定支付邱先生房屋差价款。2019年3月12日,市南城建局向邱先生支付了这笔差价款。
时隔十年,市南区城建局重复支付了拆迁补偿面积差价款。
此后,市南区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了这个乌龙,责成拆迁实施单位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追缴该款项。市南城建局仔细检查后发现,由于电脑系统问题漏掉了前期协议约定的差价款,故在第二次的协议中,又支付了一次房屋差价款。
图片
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邱先生下达《关于重签定位协议及结算费用的催告函》,2020年7月3日第二次下达《关于重签定位协议及结算费用的第二次催告函》,但是邱先生称没有收到上述函件,而城建公司提交的邮件交寄单,也没有载明邮寄物品的具体名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房屋补偿款支付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市南城建局主张第二份协议存在错误,盖然性较高,予以认定。邱某某在已收取合同约定的房屋补偿款的情况下,再次收取市南城建局支付的款项,无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邱先生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邱先生在2008年已经领取了其应得的房屋补偿款,因此在2018年签订房屋定位协议时不应当重复领取房屋差价款,其在第二份协议中获得的房屋差价款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邱先生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市南城建局。
1752914466

打赏TA共获得: 金币:0
还没人打赏
2021-09-28 17:34:46 来自 青岛新闻客户端 青岛新闻客户端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本文仅代表网民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如发现文章内容有违法、失实、侵权之处,请权利人及时与我们站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立即做出处理。本站帖文版权归青岛新闻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部回复
回复此贴
用户名: 密 码: (已经输入0字节) *
 
 
打赏

金币:

评语:

可选评语:
  • 祝福……
  • 我和我的小伙伴都惊呆了!
  • 不作死就不会死

顶部 客户端
青岛新闻客户端
×

用其他账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