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湖清路19号御景新苑小区居住,供暖为计量收费。这几天反映暖气片温度太低,表面温度感觉非常低,找小区工程技术人员来检查,显示进水温度是38度多,出水是35度,当时认为温度太低,问及进水温度应该是多少合适时,他说供热部门说是约在48度左右,显然我这儿为不正常供热。
为此我将此事投诉到供热局后,供热公司来答复为,供水温度是电脑控制,不是人为的。但问及设置依据时,答为不知道也没有规定,暖气片表面有点温感即可,测温的依据是测你家室内温度,只要是你室内温度达到18度了,就算是供热正常。换句话说,即便不开炉不供热、暖气片是冰凉的,但如果我这个向阳的房间温度达到了18度也算是他们正常供热了,我也必须交费。让人不大明白,难道你们收的是室内温度费吗?
我觉得这是个霸王条款,规定中的计算标准竟然没有约束最低进水温度!这是有问题的,用户按照热焓收费,计算公式为进水口温度-出水口温度=温差,温差×流量=热量,交费按换算为吉焦的热量×每吉焦的价格加上基础供热价。而对进水温度无规定,进水温度可以是100度,但也可以是10度,只要进水温度和出口温度有差就要交费,至于供热效果,只要所在的房间温度是18度了,供热就算正常。但要知道,烧到100度的水与只烧到50度的水费用是不同的,通过暖气片辐射的热量也是不同的,但流量速度已定的前提下,通过房间进水口的温差却是很可能相同,100度进水,到了出水口可能是90度,有10度的温差,50度进水,出水的温度可能是40度,同样也是有10度的温差,收费额是相同的,而得到的热量却是大大的不一样。房间的温度也当然大大的不一样!
规定的18度温度,是居民交费的最低标准,但却不应该做为供热企业的供热标准,而对用热量计费的用户,不规定是用了最低是多少度的热水的热量,却笼统地按温差收费,是大大的不准确也不公平,一百度的温度与五十度所供的热量能相同吗?就是因为没有规定进水热量应该是多少度,所以供热公司钻了规定的空子,随意降低暖气供热的温度,且振振有理,你说我温度低,我却去要量你家室内的温度,不用管我是不是供了热,暖气片温度是不是低,我去你家测量只要室内够了十八度,即便暖气片是凉的,你也要交钱,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对此,建议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调整收费规定与监督,供热温度室内达到18度算正常,是按面积收费的供暖用户标准,不适合按计量交费的用户,按进出水温差得出的用热量,必须规定进水最低温度,而不能由企业说了算,给你50度的水温可以,给你20度的也正常,没有规定,没有标准,企业可以随意规定,而用户却是投诉无门,维权无据,利益被侵害却只能吃哑巴亏。
供暖流量计费应规定进水最低温度,大家看看我说的在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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