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了,物业却赖着不走五个月,业主拒缴这段时间的物业费,居然被物业起诉,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败诉!故事发生在市南区的鲁商首府,该小区于2012年交付,到了2022年,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合法程序投票选聘了新物业——保利物业,取代了前期的鲁商物业。2022年2月10日,业委会与保利物业正式签约,约定从4月1日起,由保利物业提供服务,并先后三次向鲁商物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撤场。按理说,新旧物业交接本该顺理成章,可鲁商物业竟以“业委会决议有争议”、“已提起诉讼”为由,拒不撤场!这一赖,就是五个月。这五个月里,小区管理陷入混乱。业主表示:“这哪是服务?这是强买强卖!”于是,从4月1日起,众多业主拒缴物业费。没想到,鲁商物业反手将业主告上法庭,索要这5个月的物业费。市南法院在今年8月,做出一审判决,决业主败诉!法院为何支持赖着不走的物业?判决书里两点核心理由:理由1: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不存在拒缴费用的法定情形。——业主:我们需要的是合法合规的服务,前期物业合同早在2月10日就终止了,后期服务根本无合同依据!更何况服务质量极差,电梯困人、地坪坑洼,难道强行服务也能收费?《民法典》第949条明明白白写着: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支付物业费。这难道不是法定情形?提供了服务≠就能收钱,即使你实际服务了,也是白干。这是对违规者的制裁!如果赖着不走还能收费,以后哪个物业会乖乖撤场?
理由2:新老物业签了交接协议,约定8月31日前的物业费归原物业收。——业主:业委会只授权保利物业做交接手续,保利物业和鲁商物业的私下约定(2022年8月31日之前鲁商首府小区所有应收未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自行收取),业委会从未授权!这种越权协议、损害业主利益的条款,能绑架全体业主吗?在市南城管局的物业服务备案表上,保利物业的期限,是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据“青岛中院”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最新解读!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权,而要求业主支付自物业服务到期日至人民法院判决其移交物业管理权期间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但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已经终止。物业公司再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没有法律依据。据悉,一审败诉后,业主已经提起上诉。
提供了服务≠就能收钱
现实中常见一句话:“我干了活,你就得给钱!”听着貌似有理,但物业不是马路边的临时雇工,它是受合同和法律强规约束的对价关系。合同终止、退出不履行,就像已经“下岗”,却还继续霸着工位,那不是敬业,是越界。越界阶段的“劳动”,当然不能变现,更不能让全体业主买单。
青岛业主换物业,反被物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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