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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茂府悦府地下车位“只售不租” 崂山区住房建设局: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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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然而,对于青岛大云谷·金茂府悦府业主们想要租车位的需求,开发商却一律拒绝。近日,一位小区业主对于金茂府悦府的行为,在社交平台发文表达不满,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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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茂府悦府“只售不租”惹业主不满

  该业主反映,青岛大云谷·金茂府悦府地产营销部门强行安装地锁,态度强硬,关于业主的租车位需求一律拒绝,明确称只售不租。“声称不存在租车位说法,无限期驻场,什么时候卖完什么时候撤!”

  他发文呼吁相关部门严查这一行为,保障业主正当的租车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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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明确保障业主租车位权利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开发商:会反馈

  6月18日,半岛网记者分别致电青岛金茂府悦府售楼处以及中国金茂客户服务(全国)监督热线,工作人员均表示会反馈到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前,半岛网并未收到回复。

  崂山区住房建设局:将协调开发商出租

  对于青岛大云谷·金茂府悦府“只租不售”的行为,崂山区住房建筑局表示,确实“不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不过,崂山区住房建筑局表示,但目前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性措施,尚无具体的执法标准。针对业主的需求,也将反馈到开发企业,并会协调其将部分未售出的车位对外出租。

  (图片来自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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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3:46:58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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