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9日讯 买新房理应是件开心事,而市民任先生却因买房时正常无法按揭贷款,不但新房没买上,还赔上一大笔违约金。而该房屋开发商青岛市海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上置业公司”)却认为任先生赔偿的违约金过低,两次将任先生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两次审理,最终判决任先生支付给海上置业公司原判违约金54383元及销售费用10000元,同时海上置业公司退还任先生购房款519997元。
2018年4月份,市民任先生在即墨区三盛领海2.2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9.84平方米,购房款共计1709997元。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任先生应支付30%的首付款519997元,余款1190000元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2018年4月11日,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日,任先生向开发商海上置业公司交纳30%首付款519997元。随后,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因任先生名下有其他贷款导致银行审批没有通过,从而无法支付购房余款。因任先生未按《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在合同时间内进行购房款支付,所以开发商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任先生按照预售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
而对于任先生究竟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则成为这场官司争议的焦点。
一审时,开发商海上置业公司拿出与任先生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的《补充协议(按揭/公积金贷款)》,在该补充协议中约定,任先生作为乙方应在甲方海上置业公司发出办理按揭贷款书面通知后的七日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应按照贷款数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若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不足余款。同时,该补充协议中还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从发出“补足差额通知书”或“改变付款方式通知书”之日起至解除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期间按照贷款数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共计456960元,并且支付销售费用10000元。
对于开发商海上置业公司提出的要求,任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自己仅仅是配合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而不是贷款到账业务。而对于从发出“补足差额通知书”或“改变付款方式通知书”之日起至解除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期间,按照贷款数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任先生认为数额过高。
法院认为,任先生此前已经履行办理购房贷款的配合义务,同时开发商海上置业公司对此也表示认可,所以对于逾期办理贷款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按照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于海上置业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应支付的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所以酌情将任先生支付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一。
因任先生在2020年9月27日一审时已经同意解除合同并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自2019年6月28日“改变付款方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审判决任先生同意解除合同期间,要求任先生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共54383元及销售费用10000元。
开发商海上置业公司认为法院以上判决均无法律依据,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2021年2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时驳回海上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信网记者 陆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