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务网公示了一则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由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大云谷LS0502-36地块二期3、4、A号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发现中标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部分进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生活区配备的灭火器材不足,现场焊接缺少看火人和灭火器等问题,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
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给予警告,处以4万元罚款。
来源:信网
因灭火器材不足等违规行为 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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