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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购房合同存在“霸王条款”,青岛鲁商蓝岸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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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郭振亮

近日,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青城市监处字〔20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2020年3月12日,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当事人青岛鲁商蓝岸地产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与消费者签订的《鲁商蓝岸新城商品房股份合同书》、《房屋预售合同(预售)》中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获取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减免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拒绝,对该条款不予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分担继续履行、采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报、声明、店堂通告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容许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减免经营者责任、减轻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依据《合约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有数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长短,分别给予警告,判处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低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了责令当事人对上述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修正,并罚款30000元的惩处决定。
来源:青岛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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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09:24:06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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