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平台公示了青综法罚决〔2025〕第97号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案件显示:2025年04月24日查,当事人益阳鼎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周口路郑州路路口西侧青岛地铁8号线闫家山站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依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益阳鼎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地铁8号线闫家山站施工单位无证夜间噪音施工被官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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