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必须有。但是消防水池的位置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为了多建几个车位,多卖俩钱,而不顾业主安危。
俺至今不会相信,朗朗乾坤,法治中国,这么多违反规划减少配套,侵害业主和相邻权的开发商,居然就没有人管?是选择性失明呢?
感谢党和政府赋予老百姓的权利,虽然艰难,但是我不会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一审,二审,再审和检察院监督,再到进京上访,我都想好了,挨着来。
补充辩论意见
一、每栋建筑仅有一个法定高度。本案规划建筑高度为79.35米,但法律规定建筑高度应计算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根据屋面竣工图,女儿墙顶点高度为83米,檐口高度为82米,均严重超出规划许可高度。
二、《批前规划公示》及《听证报告书》明确载明:大华紫樾府北围墙退线1.2米,供北侧小区居民通行。但未说明仅部分退线、围墙拐弯或海棠湾四期5号楼段不退线,恶意阻断豆金河西岸公园通道,构成欺诈性规划。
三、被上诉人辩称“非机动车”仅指自行车,但《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第5.2.10(5)(3)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须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且比例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30%,包含电动车。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四、居民健身场地及老年儿童活动场地未按标准建设,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救援场地。1275㎡集中绿地未备案,面积不达标,且乔木比例远低于法定的30%,违反消防及绿化规范。
五、规划高度79.35米的高层建筑楼间距不足21米,明显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关于日照与安全间距的规定。
六、地上建筑总面积超规划345.17㎡,容积率计算为(119623.63㎡-37826.1㎡)/33658㎡=2.4302,远超法定标准。该重大变更未依法履行公示及听证程序,侵害业主及利害关系人知情权,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