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效率非常非常高,昨天递交材料,今天就通过了,赞一个!!!!
消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首先由市监局维护消费者权益,你们却推往法院,难道不是不作为吗?无语
周五住建局勘察设计科还是推责到自然资源局,无奈之下,在政务网申请了信息公开,看看到底是谁负责。这样推来推去,估计这个事要很漫长了,请大家一定继续关注啊!
这愚民手段也不怎么高明啊!通篇不说法律依据,通篇不说行政部门责任,把责任推给设计和审图的企业,你们怎么好意思的?
不好意思了,你不仁我不义,大华紫樾府的四座高层涉嫌超高。
目前大华一是大高层负一建满消防水池,二是四座高层严重超高,三是北院墙未按规划退1.2米,西海岸新区管委对这几个问题,都已经给出了不符国家规范的答复,因此,我也不想等了,估计行政复议只是走过场,打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国家规定办吧。想起诉至法院是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因为一审难以把控,二审直接上诉至国家铁路运输法院。谢谢大家的关注。
今天下午有个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自称是住建局消防验收科的,非常诡异。幸好我录了音。大概内容就是,消防水池设计是设计的责任,他们科室已经转交勘察设计科了。貌似设计错了,可验收没错。我说,不能一错再错,设计违规,验收不能继续违规,否则追责到底。
和大家汇报一下,民事诉讼大华开发商已立案,自己给自己做律师,一定维权到底!

你是知道内幕的人,所以别描了,越描越黑。不是强条就可以胡作非为?你给我解释解释什么是不得已的情况吧?你咋不说这是开发商为了多建几个车位卖钱呢?房价是否会因此受影响我既不在乎也不关心,我用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讨公道无可厚非,我既有耐心耗也有能力耗,谁损失大谁着急去,呵呵~第四场诉讼已经提起,请继续关注进展!
忘了和你说了,《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你的说法真是轻描淡写啊,如果真正判定了是违法建筑,这个罚款10%以下能不能执行?即使罚不了那么多,是不是每个业主都有权退房?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7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大华紫樾府又一条违反规划的铁证——12号楼和14号楼规划了一处巨大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目前给阉割了,导致根本没有配备电动自行车充电口。
谢谢支持,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马上就要判决了,请静待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