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局长好,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营运线路、站点、首末车时间、发车间隔、车型及车辆数量、运价标准;
(二)线路经营权期限及使用费;
(三)各项营运服务指标;
(四)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请问王局长,目前西区的公交线路都签订运营合同了吗?
根据规定公交车调整线路,加大或者减少间隔等都需要报批,需要向社会公示。请王局长关注。谢谢!
希望再从法治层面推动公交的发展。
区交通局做客行风热线所留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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