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第

请问市北法院,如此判决何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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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周春莲,现住市北区延安一路,现我投诉市北区人民法院和青岛中院,在缺少明显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公然枉法,做出有违事实的判决,使得原告上诉无门,法律蒙羞,公义无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的父母周玉祥、王秀兰曾拥有青岛市市北区闫家山村880号自建房屋一处,房屋建成之时即1965年,我姐姐周桂英(原告)年龄21岁,我(原告)年龄9岁,(被告)周秋军年龄仅6岁。后来,我父亲周玉祥于1981年2月20日去世,母亲王秀兰于1995年3月10日去世,二人均未留下遗嘱。
然而,2018年,我们姐妹俩(原告)在办理上述房产拆迁事项时被拆迁办人员告知,该房产已经登记在周秋军(被告)名下,我们无权参与拆迁。直到此时,我们才得知,被告已于1990年,通过伪造《补办分家析产单》,私自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



至此事实已经非常清楚,那就是我的弟弟周秋军(被告)使用欺诈手段,在我和姐姐周桂英(同为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补办分家析产单》,非法占据父母财产,手段极其卑劣。

面对这种情况,无奈之下我们姐妹俩一纸诉状,将弟弟周秋军告上了法庭,我们期盼法律能还原事实真相,给我们一个公道。

然而,市北区法院李晓玮法官却认为(案号(2021)鲁0203民初461号),王秀兰(也就是我们的母亲)将房屋分给其子周秋军(被告),符合当时的民俗风情。试问,仅依靠民俗风情来进行法理释明,那法律之效力、尊严何在?而且,我弟弟周秋军在庭上已经承认过分家单是他个人书写伪造,作为原告,我们一再申诉要求鉴定分家单上的指纹和签字的真伪,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即便这样,法官依旧不支持我们的申诉请求,我们以败诉而告终。

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于是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613号)。我们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金宏提出,要求鉴定分家单指纹和签字鉴定,这也是作为原告的我们的一个合理合法权益要求,但袁法官依旧对《补办分家析产单》的真伪不展开调查,直接驳回了我们的诉求。

面对冰冷、不符合法律依据的判决,作为普通老百姓、弱势群体,我们上诉无门,只得提出以下疑点,请社会公义人士明鉴:

疑点一:根据《(青房私第30309号)房屋档案信息》显示,在1989年7月5日被告提交给房管部门的是《分家单》,而房产档案中保留的却是1990年5月26日的《补办分家析产单》。即1989年,就没有分家单。既然没有分家单,怎么还能通过分析的方式获得这个房产?
疑点二:在《补办分家析产单》中竟然有我的捺印和签名,有我姐姐周桂英的私章。我和大姐对此却毫不知情。而且我们从开庭至今,一审二审一直要求申请我的笔迹和指纹鉴定却未获准许。申请鉴定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办案法官为什么不准许?
疑点三:被告周秋军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信上写着建成年代为1972年(即使篡改了年代,他的年龄也才13岁),试问年仅几岁的孩子,怎么有能力和资格来申请并自建房产?!

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我们姐妹俩也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了,说实话,我们不为争家产,只为争一个公道!

我们相信:绝对不会让老实人吃亏、让欺骗者逍遥法外、让法律的尊严受到不法分子的亵渎!

作为原告的我们,从一审到二审,一直在请求作司法鉴定,然而却屡屡受挫,我们真诚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听到我们的呼声,帮助我们两位羸弱的老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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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20:30:28 来自 青岛新闻客户端 青岛新闻客户端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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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要了,那个年代房子就是留给儿子的,这也是你父母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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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啾啾儿 2022-11-04 15:31:19 编辑

    父母本意还用费尽心思去伪造房产信息?😄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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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6 18:18:09 来自 青岛新闻客户端 青岛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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