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人看到7月22日下午1点左右山东路与闽江路交叉口小车撞击4岁小孩子的现场吗?因为现在事主不承认是她撞的,交警也没有现场拍照,现在肇事司机也不愿意出医疗费用
求目击者!22日13点山东路闽江路口4岁娃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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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那么多还找不到个目击者吗
家里有小孩,大人一定要看好宝宝,不要让她们,他们随意跑上马路,安全重要

学龄前儿童,缺乏对高度危险行为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的能力,如果其监护人疏于监护致其遭遇交通事故,其监护人是存在明显过错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减轻涉案对方责任的。

即便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都要现场拍照取证,这种已经伤人的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交警在现场会不取证?个人对交警没有现场拍照取证的说法表示高度质疑。
所有致人伤亡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都是需要事故处理部门扣押检验鉴定的。
但本次交通事故经新闻报道,明显不属于轻微事故。且受伤儿童伤情较重。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交通事故逃逸者必须负事故全责,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表明涉案当事人有明显过错时,同样可以减轻逃逸者的责任。何况,有些交通事故所谓的逃逸者确实不知道自己遭遇了事故,这就很难认定其存在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被撞四龄童脱离了其监护人的有效监护,其监护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
仅凭帖子所述,无法判定楼主所述车辆是否为肇事车辆,肇事逃逸更是无从谈起。警察并非万能,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查个水落石出,特别是此类缺乏有效视频监控佐证的案子。即便交通事故上升到刑事犯罪高度,如果缺乏确凿有力证据,你也不能让嫌疑人自证其罪。警察无力破案,被撞四龄童监护人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那谁也无计可施。
如果只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也不存在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那就构不成刑事犯罪。个人认为,民事纠纷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
如果当前事主不承认是他撞的,那真正的事主就是肇事逃逸。交警没有义务追查吗?
交通肇事是属于民事还是刑事?如果是刑事需要受害者举证?
十是深入查摆干事创业激情不足、作风庸懒、缺乏担当的问题。
以下是引用水煮尘浮的帖子:
山东路还没有监控?报警让警察查啊。这个还得自己举证吗?
公共监控并非无缝覆盖,警察也并非万能。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让涉事4龄童监护人举证似乎并无不妥。
山东路还没有监控?报警让警察查啊。这个还得自己举证吗?
政府办公大楼府新大厦后门地区没有交警录像不安全啊呵呵
智能交通系统居然拍不下来?
找目击证人,脑子进水了吧,你想想谁愿意给自己找事啊
还不能称为肇事司机, 如果没有看到, 当心冤枉了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