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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达观天下延期交房,每天补偿几块钱?业主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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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9年4月份买的胶州达观天下小区的房子,合同约定是2020年9月交房,但是房子到现在都没有交付。”一位业主告诉记者,这几个月一直没有看到过有施工的工人。“负责人说正在加紧施工,争取今年年底给我们交房,我让他给我们出具补充协议,说明具体交房日期以及如果交不了给我们退房或者给多少补偿,他说给不了。”

“我们的合同是不一样的,我们这批的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文,只是给我们补偿违约金,而且是万分之零点一,也就是每天几块钱。”迟迟不交房,自己租房每个月需要两千多元,但是延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每月才给200元,这合理吗?除了延期交房的问题外,该小区的业主还反映了双气入户的问题。“当时卖房的时候宣传的是双气入户,我们自然理解成天然气和暖气入户,但是交房后,我们发现却是需要自己烧天然气来取暖,这算哪门子双气入户!”

业主们对开发商误导消费者的不满还集中在水电费用的问题上。“当时买达观天下的loft公寓,开发商承诺是民水民电,但是有已经入住的业主告诉我们是商水商电。”该业主告诉半岛记者,两种计费方式差距不小,这个成本他们无法接受。该小区的房屋质量也成为了业主们吐槽的一个重点。“达观天下小区是loft公寓,二层消防管道裸露在外,并且存在问题,置业顾问说可以自行拆除,那安装了还有什么作用?墙皮脱落严重,二层结构不稳固,有的邻居装修了又漏水。”

针对业主们反映的问题,记者联系上了开发商青岛东方聆海置业有限公司客服部的相关负责人张先生。“受疫情影响,我们工地的复工出现了延期,对交房时间产生了影响,但是我们工地目前并没有停工,肯定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至于违约金的问题,我们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按照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在交房时进行赔付,会高于合同上约定的万分之零点一。”张先生表示,关于双气入户的问题,开发商从来没有宣传过集中供暖,“我们交房时都会给业主免费安装一个燃气壁挂炉,因为上合示范区这个地方目前都没有集中供热,旁边的其他项目也是这样。”张先生表示,在用水用电方面,相关部门也会挨户走访来确定是民水民电还是商水商电。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张先生答复,房屋交房前都会进行相关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够交付,交房后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问题,开发商会负责进行修理维护。

■案例 交房要延期,退款犯了难

2019年,王先生在胶州市买了一套协信航空科技城的公寓,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是2021年7月,但截至2020年12月,公寓一直处于停建状态,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王先生与其他房主一起向开发商青岛南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递交了退款申请,对方也按照流程进行了审批。按理来说,接下来就应该进行退款,但一直到2021年3月,没有一个业主收到退款。

由于该公寓首付款最低要达到50%,因此业主中大部分是付了全款,一部分人付了一半的房款。付款容易退款难,业主们收不到退款,便联合起来找相关部门求助维权,但都没有结果。他们也多次去售楼处,希望退款问题得到解决。

3月24日,王先生与业主们又来到了售楼处。“今天来的十几个人中,最多的付了一百多万元,少的也付了几十万元,一共得有一千多万元。”王先生说,业主们现在一分钱都拿不到,他们设想的方案是,每个月退10%至20%,让业主们能够每个月都拿到钱。

3月24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开发商方面相关负责人李先生。他表示,购房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是今年7月10日,并注明可能延迟到9月10日,但退款协议上并没有明确退款时间,因此目前给出的方案是9月10日前一次性退清。

■判例 “假房主”卖顶账房,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2017年7月20日,乔某(甲方,被告)与项某(乙方,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即墨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632000元整,甲方收取乙方购房定金30000元整。乙方于网签之日付清甲方首付款,剩余款项乙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清。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同日,项某向乔某支付定金。庭审中,乔某称:合同项下的房屋系案外人金某从开发商处获得的顶账房,房屋尚未网签到金某名下,金某委托乔某进行出售,乔某遂以自己的名义与项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的第二天,项某、乔某与案外人金某一起到涉案房屋售楼处办理网签手续,开发商不同意,没有办成。由于房屋至今未能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也未向项某交付,项某遂要求解除合同,乔某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项某与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项某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后,乔某应当按约定及时办理房屋网签手续,但因该房存在权属纠纷,最终无法办理房屋的网签、过户及交付,项某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乔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卖方,依约定应当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能够为项某办理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但最终因其他原因该房无法办理网签及交付、过户手续,因此,乔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乔某辩称曾要及时退给项某定金,但项某不收以及又向项某推荐其他房源的抗辩意见,不影响其应当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项某与乔某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9月29日解除;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项某定金。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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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12:22:44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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