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公职人员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使用恐吓方式胁迫群众、滥用公权力威慑举报人,可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2.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十)
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借“报警”恐吓维权群众,属于滥用职权、违规施压。
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以言语恐吓刁难信访、维权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官僚主义,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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