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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还是天天进单元楼,真不知道物业咋管理的,连最基本的安全都做不到,还有脸要物业费?
所谓公摊面积是你买的,电瓶车可以入楼的说法,是荒谬的。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原因就是电瓶车锂电池容易自燃,危急楼上住户生命安全。
1、国家层面明确规定: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且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强化:全国多地已通过地方立法,将禁令范围扩展至所有类型建筑的公共区域,并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进入。
阳光海水栈桥: 普法学习是必要的,共同学习、共同议论。👍
物业不作为?
阳光海水栈桥: 极个别居民议论:公摊面积是业主花了钱的,业主放个鞋柜子、电动自行车是业主的权利。
电动车主也是业主,物业不可以限制存放电动自行车的自由。这一点,樊代表的提案中已经说的很明白了,物业只能服务,不能管理。更不能限制业主在花钱买的公摊区域存放电动车。
红岛湾业主: 服务,是对绝大部分业主来说的。 对于放任电动车进楼的行为,物业就已经没有做到对绝大部分业主的服务。 难道说,物业只是服务于一小部分违法行为的业主,而不是服务绝大部分业主?
红岛一业主: 所谓公摊面积是你买的,电瓶车可以入楼的说法,是荒谬的。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原因就是电瓶车锂电池容易自燃,危急楼上住户生命安全。 这么长时间了,还有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图自己方便,把电瓶车停放在一楼通道大厅内, 是无知还是故意的,只图自己方便,无视国家法律和邻居生命安全。 不要再做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害的事情了。
1、国家层面明确规定: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且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青岛用户12315: 物业就是做样子,物业费收缴以后归总部,这边没有任何维护维修费用,没人工作,不说别的,绿化管理吧,26个楼座就两个老者在做做样子,草坪树木每况愈下,这样下去就快光了。
这就不是服务不达标的问题了,这简直就是服务缺失,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服务!这种漠视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长期存在,不单是物业公司不作为,主管部门是否也失职?
照片记录的有很多,象征性发几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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