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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6年3月6日了.距离供暖结束日还有29天,今天下午去了涉案房屋,到了现场也给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打了电话,该局燃气供暖处也说给黄岛区城市管理局打了电话,但是问这个供热公司,供热站维护人员说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电话,哎,没想到,这个燃气供暖管理处王处长也是一个大忽悠,光答应却不办事,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执行。
经过行政复议,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同意要求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供暖,今天下午(3月4日)去了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见到了法制处工作人员和燃气供暖处负责人,燃气供暖管理局承诺只要我妈过去去住,就先开通供暖,无需支付整个供暖季的取暖费,说不行他先付上该公司要求的整个供暖季的费用。
不过这个事处理确实缺乏人性化,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该发帖时就发帖: 以后这种事应该不会发生了,我今天下午和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管理部门领导见了面,陈述了供热的监管工作存在漏洞,他们考虑给人大反映这个事,起草修订青岛市供热条例。
累不累,装个空调不就解决问题了。供暖问题或相关方违法问题可以起诉慢慢来。
hym601: 装有空调,但是费用太大,一天就超过50元了,这个问题不是能用不用空调的问题,而是子女不能剥夺供暖方式的选择权,这是一个遗弃、虐待的问题。之前入户门的电子锁还被破坏了,派出所也不管,说没有直接证据,物业的监控盲区多,所在住宅楼门口没监控。
老年人权益应当保障,但那是在没有家人或被家人遗弃的情况时。
刚申请了行政复议没几天,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还是懂道理的,电话告知原则同意我的观点,暂时还没写完书面的复议决定书,先电话通知市城管局不能这么干,要求不得拒绝交费,这些城管局工作人员都是些粗人,没文化,不懂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允良俗,也不懂立法法的原则,供热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供热公司和产权人签订的供暖合同要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相衔接,不能对抗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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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城市管理局供热事业发展中心的王办事员来电话说他们不管这个老年人居住权保护的问题,估计也没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他说产权人申请停暖,就应该无条件同意,这个我认为不当,应该审查是否产权人的父母在此居住,申请停暖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是为了赶走自己父母,不想支付购房款的目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意,应责令供暖公司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该法第五十五条亦规定,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今天下午,我去市级机关办公楼3号楼,送了履职申请和相关证据等材料,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下来收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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