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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重病老人遭停暖维权难 黄岛城管推诿不作为 呼吁市城管局介入整改

该发帖时就发帖

楼主01-29 19:00


本报讯(记者 佚名)寒冬已至,供暖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益,尤其对于高龄重病老人而言,更是抵御严寒、维系健康的“生命线”。近日,市民杨先生向本报反映,其八旬母亲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大型小区的居所被违规停暖,多次向黄岛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黄岛区城管局)投诉维权,却遭遇推诿不作为,而该局称是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请示后,市局供暖部门明确支持的,其行为简直荒唐至极!看不懂是什么神逻辑!确实是个人才!这一推诿扯皮行为,直接导致重病老人被迫迁居至供暖不足的房屋,健康状况持续恶化。记者调查发现,该事件背后,不仅存在供热企业违规审批停暖的问题,更暴露出《青岛市供热条例》停暖审查缺乏具体管理规定、两级城管部门无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漠视老年人权益、怕担责不作为的突出问题。
据申请人杨先生介绍,其母亲今年80岁,2019年患脑出血后留有肌肉萎缩、行动不便等后遗症,2024年10月更被确诊为三级高血压(危重级),自2012年10月起,便一直居住在黄岛区薛家岛街道一个规模较大小区。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兄长名下,但并非父母无偿赠与,而是其兄长此前以创业、留学为由骗取父母70余万元钱款后,为弥补父母无房居住采取的临时补偿措施,且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杨先生母亲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令人气愤的是,我兄长具备充足经济能力,却长期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不支付母亲额外的医疗费用,还在2025-2026年度供暖季前,向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供热公司(原暖万家供暖公司)提交《停暖申请书》,刻意隐瞒母亲长期居住的事实,单方承诺‘纠纷自担’,恶意阻挠母亲代缴供暖费。”杨先生表示,黄岛区公用事业集团在未核实实际居住人意见、未要求其兄长提供母亲同意停暖的书面文件、未派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的情况下,便违规审批同意停暖,并同意禁止除产权人本人之外的任何人代缴供暖费。
因无暖可住,杨先生的母亲被迫迁居至市北区某经适房小区,该房屋严寒时段供暖不足,仅16℃左右,老人已出现关节疼痛加剧、头疼等健康问题,原本就脆弱的身体雪上加霜。为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杨先生自2025年11月起,多次向黄岛区城管局投诉,要求其履行供热监管法定职责,撤销供热公司的违规决定,却遭到黄岛区城管局的推诿扯皮。
“黄岛区城管局工作人员以‘担心被我兄长起诉’‘需产权人同意,不管什么上位法’‘判决书未写必须保障供暖’‘需产权人父母设立居住权才享有供暖权益’等理由,拒绝纠正供热企业的违规行为。”杨先生回忆,2026年1月28日,他前往黄岛区公用事业集团供暖公司安子服务站,与市城管局供暖处工作人员及律师当面沟通,对方仍坚持上述错误观点,甚至声称“判项中没有说未来也保证居住,被告方就无需遵守,判决书未书面写的禁止事项皆可为”。后续,黄岛区城管局供暖管理处再次来电,明确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不是城市管理局供暖管理部门的职责,应让我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又称市城管局供暖管理部门也对黄岛区城管局供暖管理处的做法予以认可。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该法第五十五条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黄岛区城管局作为供热行业监管部门,市城管局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均负有保障老年人基本用热权益的法定职责,其以“非职责范围”为由推诿,本质上是无视法律规定、漠视老年人权益、怕担责不作为的表现。
除了行政监管缺位,青岛市供热条例的制度漏洞更是为该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记者查阅《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发现,该条款仅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却未明确供热企业受理停暖申请时的具体审查流程,未要求企业必须核实实际居住人身份、征求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意见、开展现场查看,也未对涉及家庭纠纷的停暖申请作出特殊规范。这种模糊的规定,导致供热企业可仅凭产权人单方申请随意审批停暖,也让城管部门在监管时缺乏明确依据,进而滋生“怕担责、不履职”的消极心态。
值得关注的是,杨先生兄长申请停暖、禁止代缴并非孤立行为,其此前已实施违规装外门、破坏入户门电子门锁、拉楼道供电单元电闸、破坏楼道电力井门锁等行为,涉嫌妨碍居住、寻衅滋事,而相关部门未及时制止,进一步纵容了其侵权气焰。目前,杨先生母亲的供暖问题仍未解决,冬季低温环境对其生命健康构成直接威胁,供暖恢复刻不容缓。
在此,本报呼吁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正视自身法定职责,摒弃“怕担责、不作为”的消极作风,立即介入该事件调查,督促黄岛区城管局依法履行供热监管职责,纠正黄岛区公用事业集团的违规停暖、禁止代缴行为,尽快恢复涉案房屋供暖,查处相关失职渎职人员;同时,牵头对《青岛市供热条例》进行完善,补充停暖申请审查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供热企业的核查义务和城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堵塞制度漏洞。此外,也呼吁相关部门切实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杜绝此类“寒心”事件再次发生,守住民生底线、彰显城市温度。
截至发稿,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尚未就该事件作出公开回应,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及时发布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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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6年3月6日了.距离供暖结束日还有29天,今天下午去了涉案房屋,到了现场也给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打了电话,该局燃气供暖处也说给黄岛区城市管理局打了电话,但是问这个供热公司,供热站维护人员说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电话,哎,没想到,这个燃气供暖管理处王处长也是一个大忽悠,光答应却不办事,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执行。

经过行政复议,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同意要求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供暖,今天下午(3月4日)去了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见到了法制处工作人员和燃气供暖处负责人,燃气供暖管理局承诺只要我妈过去去住,就先开通供暖,无需支付整个供暖季的取暖费,说不行他先付上该公司要求的整个供暖季的费用。

不过这个事处理确实缺乏人性化,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该发帖时就发帖: 以后这种事应该不会发生了,我今天下午和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管理部门领导见了面,陈述了供热的监管工作存在漏洞,他们考虑给人大反映这个事,起草修订青岛市供热条例。

累不累,装个空调不就解决问题了。供暖问题或相关方违法问题可以起诉慢慢来。

hym601: 装有空调,但是费用太大,一天就超过50元了,这个问题不是能用不用空调的问题,而是子女不能剥夺供暖方式的选择权,这是一个遗弃、虐待的问题。之前入户门的电子锁还被破坏了,派出所也不管,说没有直接证据,物业的监控盲区多,所在住宅楼门口没监控。

老年人权益应当保障,但那是在没有家人或被家人遗弃的情况时。

刚申请了行政复议没几天,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还是懂道理的,电话告知原则同意我的观点,暂时还没写完书面的复议决定书,先电话通知市城管局不能这么干,要求不得拒绝交费,这些城管局工作人员都是些粗人,没文化,不懂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允良俗,也不懂立法法的原则,供热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供热公司和产权人签订的供暖合同要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相衔接,不能对抗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今天,市城市管理局供热事业发展中心的王办事员来电话说他们不管这个老年人居住权保护的问题,估计也没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他说产权人申请停暖,就应该无条件同意,这个我认为不当,应该审查是否产权人的父母在此居住,申请停暖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是为了赶走自己父母,不想支付购房款的目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意,应责令供暖公司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该法第五十五条亦规定,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今天下午,我去市级机关办公楼3号楼,送了履职申请和相关证据等材料,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下来收了材料。

清官难断家务事{103}

该发帖时就发帖: 这类问题不仅是家务事,也暴漏了城市管理部门日常工作存在制度漏洞,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条款和具体供暖条例之间缺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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