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鲁0211民初7095号、(2024)鲁02民终5255号、(2025)鲁02民申55号案件中,承办法官不但蓄意篡改“卖房契约”执笔人的庭外调查证言而且又执意采信串通作伪证迹象明显的村书记的证言,不遗余力的制造冤假错案。
法官认定房屋是真实交易的依据是契约执笔人和村书记两人的调查笔录。在判决书第8页里引用执笔人调查笔录时,“我是该买卖契的执笔人,除在场人签名系在场人签名外,其他均是我书写。”,法官给在场人三字加上了双引号(契约上所谓的卖房人是本人的姥爷,执笔人本意在场人指的就是在现场的契约上相关人员,即契约上俩见证人、买房人、执笔人四人在现场,各自签名,姥爷不在现场,执笔人仅代写了姥爷一人的名字),法官错误的认定执笔人所说在场人特指契约上”在场人“三字下面的俩见证人,错误认定买卖双方都在场,只不过买卖双方都未签名,名字都是执笔人代写的(其实执笔人的证言前后说了两遍姥爷不在场,因为执笔人和姥爷很熟,而执笔人说的现场他认识的人中没有姥爷名字,第二次证实姥爷不在现场),所以判决书第10页“本院作如下判定:虽然卖房契约没有买卖双方的签字,.....\"。执笔人教了三十多年小学语文,不可能在如此重要的调查笔录里落下双引号,况且我们拜访执笔人时,他亲口承认姥爷不在场,他签的姥爷名字,而且执笔人作为买房人的好友,在买房人此前诉契约有效后撤诉的案件中,始终拒绝接受法院的调查,更不接受为买房人出庭作证,在本次买房人诉契约无效的案件中,执笔人情不得已接受法院调查,也都提前咨询过律师,非常谨慎的提前组织好了证言,让记录员整理打印出电子文稿,仔细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才签的字。
还是在判决书同一位置,法官引用村书记2023年的调查笔录时,一共五六十字的调查笔录,法官隐匿了书记与买房人串通作伪证的铁证(与三个月前庭审时买房人法庭上捏造的投票结果完全一致),采信书记其余二三十字个人的虚假证言。法官全然不顾书记当年代表村委的所做所为。2015年书记先后参与并主持通过废除买房人与村委的拆迁协议的投票决议;代表村委起诉买房人冒称受姥爷委托,冒领了姥爷的拆迁前期补偿款超6.8万元,并要求原告返还;代表村委与姥爷签订拆迁协议;主持向社会以及买房人本人公告村委废除与买房人的拆迁协议,村委与姥爷签订拆迁协议的集体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