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鲁0211民初7095号、(2024)鲁02民终5255号、(2025)鲁02民申55号案件中,承办法官不但蓄意篡改《卖房契约》执笔人的庭外调查笔录而且又蓄意采信串通作伪证迹象明显的村书记的证言,不遗余力的制造冤假错案。
办案法官认定房屋买卖是真实交易的依据是契约执笔人和村书记两人的调查笔录。在判决书第8页里引用执笔人调查笔录时,法官给在场人三字加上了双引号,把执笔人证言中在场人即现场人员指代的契约执笔人、买房人、俩见证人四人(卖房人不在现场)曲解成见证人两人,刻意把执笔人的证言曲解成执笔人代写了买卖双方的签名。
有几十年语文教学经验的契约执笔人,绝不会在如此重要的笔录中遗漏标点符号。而且执笔人在调查笔录中前后两次证实卖房人不在现场,不知情。一是,“除在场人签名系在场人签名外,其他均是我书写”,执笔人首次证实在现场的买房人、俩“在场人”以及自己都是本人亲笔签名,而不在场的卖房人的名字和其他字都是执笔人书写的;二是,由于执笔人与卖房人相识已久,执笔人证言“在场有好几个人,我认识的是王岩(买房人老婆的同学)和汤吉学(买房人),其余人不认识”,执笔人第二次清楚无误的证实卖房人不在现场!
而案件承办法官把执笔人的重要证言刻意曲解成,在契约上的时间,买卖双方见证了契约签订过程,契约上买卖双方的签名都是执笔人代签的。而事实是执笔人两次证实卖房人不在现场,不知情,且执笔人仅代签了卖房人一人的签名。
还是在判决书同一位置,法官引用村书记的调查笔录时,一共五六十字的调查笔录,法官隐匿了书记与买房人串通作伪证的铁证(书记笔录中捏造的投票结果与三个月前庭审时买房人捏造的投票结果完全一致),采信书记其余二三十字的证言。法官完全不顾及书记当年的实际行为。2015年书记先后参与并主持通过废除买房人与村委的拆迁协议的投票决议;代表村委起诉买房人冒称受卖房人委托,冒领了卖房人的拆迁前期补偿款超6.8万元,并要求买房人返还;代表村委与卖房人签订拆迁协议;主持向社会以及买房人公告村委废除与买房人的拆迁协议,村委与卖房人签订拆迁协议的集体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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