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是仅有的几个这样的玩意儿被我们遇到了。
姥爷汤吉存1924年生人,文盲,终生没留下一个文字,连自己名字都不认识。2018年时,姥爷享年93岁去世了。2022年原告汤吉学(是姥爷私生子,村里尽人皆知)拿出一张没有姥爷任何痕迹的所谓卖房契约出来,找来几个证人,一唱一和,法官完全没有任何判断能力,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在法官的配合下,最终坐实了汤吉学与姥爷之间确实存在房屋买卖交易。整个案件漏洞百出,诸如契约上没手印;买房人没收据;执笔人、证明人都是汤吉学一方的人,都是他老婆的初中同学,又都住在150里外了;上述人说的所谓的签约地点彼此互相矛盾了;原告说的签约地点(酒店)还没试营业了;说的在场的其他见证人当时还不知身处何方了;说有签约录像照片,又都始终拿不出来了;但我们的人民法官不计较这些,只要汤吉学说的,法官全信,断案完全是硬断,完全由汤吉学定调。
如果是因为原告嘴上撒的谎,法官不好查证,可原告自己提交的物证也到处都是破绽,如果不是眼瞎,法官怎么可能看不到。现随便捡两三个例子请大家一起跟着分析分析。更请正义之士多多转发,我还真就不信了,还能让几只苍蝇坏了一锅粥?!
一、2023年5月在黄岛古镇口法庭的庭审记录里,汤吉学捏造了村委就姥爷房子投票表决的内容和结果,3个月后的8月份,法官调查汤吉学好友,郑戈庄的时任书记张建军,张建军捏造的内容结果一模一样,诸如投票人数、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票数没有一丝偏差,在有村委真实会议记录的情况下,法官选择性的眼瞎,大言不惭的说,根据当事人各方陈述,结合调查笔录云云,这不就是典型的串通一气作伪证嘛?!我们严重怀疑法院完全是按照汤吉学的要求书写的调查笔录。
二、在汤吉学一再声称契约上的相关人员都是自己签名的,而且反复强调姥爷也是自己签名的情况下;在汤吉学老婆的同学曾庆玲出庭作证,说他不认识买卖双方,从150里外第一次来,为同学买房子作证,看到我姥爷也签字的情况下。在执笔人做出“除在场人签名系在场人签名外,其他均是我书写的”庭外调查笔录的情况下。法官认定“虽然该契约上没有买卖双方的签名……”。“契约”上,执笔人书写的字里有两个“汤吉学”和买房人签名处的“汤吉学”字完全不同,尤其是“学”字第四笔,执笔人两处都是向左下方倾斜的很长的点,而签名处的学字第四笔是向右下倾斜的很短的点,这与汤吉学在起诉状、委托书等材料上十余处签名中的“学”字一模一样!整天和文字打交道的法官如果不是选择性眼瞎,怎么可能看不出来?汤吉学的签名毫无疑问就是汤吉学自己写的!而且也不难看出卖房人下面“汤吉存”三个字也是汤吉学写的。好家伙,买卖双方名字都汤吉学一人写的,都不需要姥爷在现场,这都能认定成有交易事实。法官是为了把自己都不信的判决词圆起来,所以才认定“契约上没有买卖双方的签名”,也真是用心良苦,汤吉学是你们的爹吗?可别认贼作父了,金钱才是你们的爹吧?
三、原告汤吉学向法庭提交的照片有姥爷房屋修缮前2013年时的照片、还有房屋修缮后、2013年拆迁评估时的照片。按照汤吉学的法庭陈述,汤吉学一家三口和姥爷在房屋修缮前后,郑戈庄拆迁前一直住在姥爷这几间房子里。照片中2013年房屋修缮前,既没有门也没有窗,满院杂草、树木,屋顶多处塌陷,如果不是眼瞎怎么能相信汤吉学一家和姥爷在这样的房子里一起住,姥爷一个人也不可能在里面居住,姥爷低保户,村领导也见不得姥爷在这样的房子里住,再说只要长着眼就不会认为这样的房子里面会住着人!真是一个敢说一个敢信!
大家评评理,我们这个案子里,办理部门是否公正?守法公民遇上这样的事情是不是死路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