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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能够点石成金,大家信吗?

wx_萧萧萧M0JV

楼主2024-11-20 15:39

姥爷汤吉存(1924年生人,文盲,黄岛区郑戈庄人)07年前后离开郑戈庄村前往其私生子汤吉学(1964年生人,非姥爷同村人)位于黄岛区秦家庄村私人作坊的两间民房内居住,期间姥爷在村的所有福利都由汤吉学代领。2013年村委把姥爷的房子直接拆迁给了其私生子,2014年农历七月十五姥爷回村上坟发现问题,随后到处寻求房子,并于9月7号(农历八月十四)离开秦家庄住到闺女家继续寻求自己的房子。因为姥爷所有证件被其私生子侵占,索要未果之后,姥爷于9月13号前后办理了除房产证之外的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低保邮政储蓄存折等证件。同年年底其私生子拿出一张红纸(卖房契约)说“2005年12月6日姥爷将1977年2月5号购买的同村郑村进的房子卖给了汤吉学...汤吉学一家与姥爷共同生活13年...9月7号被姥爷的外甥偷偷接走”(汤吉学2015年元月提交给灵山卫司法所的书面说明里如此阐述)。后经多个部门综合研判,认定契约系伪造,买卖事实不成立。村委也承认工作失误重新和姥爷签订拆迁协议,继而村委起诉汤吉学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前期领走的本属于姥爷的近七万块钱。姥爷2018年去世,2019年姥爷两个闺女各分得一套90平方的楼房。2022年姥爷私生子拿着这张纸起诉我方,一审法官判定:虽然卖房契约没有买卖双方的签字,但从在该证据上署名的相关人员陈述看,均认可案涉宅基地房屋汤吉存已出卖给原告,结合原告持有该宅基地房屋相关证件以及郑戈庄村委会先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情况,可以确认原告和汤吉存存在案涉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审法官在一审基础上又加了一条:“以及汤吉学与汤吉存长期生活在一起,照顾、帮扶汤吉存等情况,可以确认汤吉学和汤吉存存在案涉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至此废纸变成真合同了,所以青岛的法院能够化腐朽为神奇,能够点石成金,只要有胆量,青岛法院绝对会助你一臂之力。但是我方坚决认为该卖房契约系伪造的,理由如下:
1、《卖房契约》上相关姓名共五个(执笔人:郭常良,卖房人:汤吉存,买房人:汤吉学,在场人:曾庆玲、李增运),没有任何人的手印,姥爷生前说除汤吉学外其余都不认识(当初我们实在认不出执笔人的签名,22年开庭以后我方才知道执笔人姓名,后序才知道执笔人是汤吉学的亲戚,而且和姥爷很熟,两位在场人是汤吉学老婆的初中男同学,大场人,曾庆玲出庭作证,声称当天特地从70公里外来见证签约的)
2、汤吉学和证人曾庆玲坚称契约上的签名是文盲姥爷自己签写。
3、与姥爷熟识的执笔人庭外调查笔录声明“除在场人(李增运、曾庆玲)签名系在场人签名外,其余都是我写的...在场有好几个人,我认识的是王岩和汤吉学,其他人不认识”证明姥爷未在签约现场。
4、执笔人确认2007年入职胶南实验小学以后书写契约,而原告和证人坚称2005-12-6当日签订契约。
5、06、07年前后姥爷还一直居住在自己家中,怎么可能2000元卖掉自己正在居住而且是唯一的住房?更不可能允许一个本村的证人都没有。
6、汤吉学声称2005-12-6当天去黄岛蓝海金港就餐,而该饭店于2005-12-28试营业。
7、2015年1月12号两方在灵山卫司法所进行过调解。所长宣读了汤吉学律师张继民提交的书面说明,“1977年2月5号汤吉存自行出资购买本村村民郑村进的房屋……..,2014年9月7号汤吉存被外甥接走”。这么精准的买房时间即使姥爷在世也记不住,2022年还是这个张继民律师给汤吉学代理的诉讼,诉状了说姥爷1986年购买的房子,这不是欲盖弥彰嘛?加之姥爷当时就怒斥汤吉学忘恩负义,偷走房产证件和老房契,证明汤吉学侵占姥爷的所有证件(离开秦家庄后,姥爷向汤吉学索要证件未果,2014年9月13号前后集中补办了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低保户银行储蓄存折,此外由于担心房产被改到汤吉学名下,2014年11月11日村委给姥爷开具证明去土管所查证房产是否还在自己名下)。
8、在司法所时,原告称一同去蓝海金港就餐的有灵山卫土管所所长刘某兵,郑戈庄书记许文各和主任郑文清。而土管所所长刘某和村主任郑文清上任时间分别是2006、2007年。原告声称有当天的录音录像,十年过去了,没人见过他所说的录音录像。
9、2023年法院调查在任的村书记张建军个人,“据村委会了解,汤吉存将位于郑戈庄村的房屋卖给了汤吉学”,纯属张建军个人谎言。2014年之前的村委会多次出具证明房子是姥爷的书证;2014年张建军作为时任村主任主持汤吉存房屋专题会并有其两处签名;2015年张建军以村委代表身份起诉过汤吉学不当得利。
10、汤吉学一方对签约地点说法各异,汤吉学说在金港饭店签订,曾庆玲说在汤吉学南屋,执笔人没说地点。
11、姥爷有低保,且在汤吉学小作坊居住期间身体硬朗,一直是自食其力,而且姥爷的居住环境绝对无法实现与汤吉学一家共同居住。
12、《卖房契约》上“此房以后有争议由卖房人承担全责”,法官是怎么相信会存在这么明显不合理的约定?假设五百年后房子出现争议,卖房人得承担全责?法官觉得卖房人都是傻子,会认可这种约定?
13、还有一点就是身为小区保安的汤吉学,从22年在黄岛起诉,开庭两次后撤诉,23年又在黄岛起诉,先后开庭4次,再到24年青岛中院的二审开庭一次,前后时长三年,总共7次开庭审理,他本人竟然一次未出庭,始终都是他聘请的俩律师代理开庭,法官问原因,律师始终说汤吉学有要事缠身。他到底为什么怕露面?恐怕中南海保镖也没有他这么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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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34条)

我姥爷13年确实修盖房屋了,这个工程量不是三天五天就能完成的,不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汤吉学父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几家子都是郑戈庄村民,而且汤吉学有多年在郑戈庄姥爷家居住的历史。2014年之前,只要汤吉学向村委或者村民提及过姥爷把房子卖给他了,或者村里包括他亲兄弟在内的任何村民见过这张红纸,也不至于没换届的村委书记和主任先后三次开证明,证实姥爷房子未卖,是汤吉学假冒姥爷委托办理的;此外拆迁办成员多数都是郑戈庄村民代表,也不至于做出20:1的专题会投票,况且村委还起诉汤吉学假冒姥爷委托而获得的不当得利。

我姥爷13年确实修盖房屋了,这个工程量不是三天五天就能完成的,不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汤吉学父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都是郑戈庄村民,2014年之前只要汤吉学向村委或者村民提及过姥爷把房子卖给他了,不至于没换届的村委书记和主任两次开证明,证实姥爷房子未卖,拆迁办成员多数都是郑戈庄村民代表也不至于做出20:1的票,此外村委还起诉汤吉学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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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吉学23年起诉状中说“原告经郑戈庄原负责人勘查现场后,于2013年对涉案房屋正房进行了维修改建,并在三间正房东头接建房屋一间,又在院内新建南屋四间。2013年郑戈庄村进行村居改造,原告按郑戈庄村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求,持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证和卖房契约于2013年12月1日与郑戈庄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平房)》。”

2014年郑戈庄负责人未变,还是宗甫收书记和郑文清主任,两人于2014-11-11和2014-11-19先后两次开具房子是姥爷的,曾未买卖和赠予,并加盖村委公章的证明。考虑到2013年姥爷房屋修建不是一天两日就能完成的,以及2014-2-13村委和拆迁办对姥爷房子专题会结果,还有2015年村委对汤吉学不当得利的起诉行为,可以证实卖房契约2015年之前曾未现世,换言之2015年之前,不但郑戈庄村委和拆迁办的人不知道汤吉存把房子卖给汤吉学了,就连汤吉学自己都不知道汤吉存把房子卖给他了

2005年姥爷还住在自己郑戈庄村的家中,只有正房没有南屋,其私生子真实住址是灵山卫西南园村,两村之间七八里路程,姥爷到18年去世没办过乘车卡、没办过电话卡,文盲又耳背,出行完全靠走路,如果证人所说属实。按照证人曾庆玲所说当天上午是汤吉学老婆同学王岩去大场他家接的他过来做证。那我姥爷是不是的12月6号凌晨带着房产证去汤吉学家,汤吉学再联系他老婆的同学王岩,王岩开车七八十公里去大场接曾庆玲,05年滨海大道都没有,上午回得来吗?难道汤吉学提前预判姥爷当天自己带上房产证会来他家买房子?

原告汤吉学2015年司法所里所说的签订契约当天2005年12月6日在黄岛金港吃饭的仅提到三人,土管所所长我们已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长刘润兵2006年1月到2011年9月任职所长,他说的另一位一起吃饭的郑戈庄村委主任郑文清是2007年-2014年任主任,之前没在村委工作

还有一个破绽非常明显,不知道法官怎么就看不见。买房人汤吉学,这张契约的持有人,一二审都反复强调契约上姥爷签名是姥爷本人签的,那咱就认可05年81周岁的文盲姥爷真是自己签名的,那契约上签名处“汤吉学”三字谁写的?!卖房的文盲都自己签字了,他买房人还能由执笔人来代写?但汤吉学在几次诉状上的签名明显和契约上的签名不一致。汤吉学是不认识自己的笔迹了吗?到底是谁的眼瞎了?!

一审黄岛法官于2024年1月26日(农历十二月十一)作出判决,但法官于24年2月2日下午(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通知我方律师,我方律师认为颠覆我方认知,加之当天是农历小年,律师于第二天将电子文书转给我方。按照法院规定在接到通知15天内(不是15个工作日)有权申请上诉,否则视为认同一审判决(即我方如要上诉必须在2月16号,正月初七前提起)

既然证明人都是买方的朋友,当然认可已经卖了。关键是人老人自己的房子,竟然要陌生人来认可有否出售?这都可以吗?中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wx_萧萧萧M0JV: 法官的原话,证人即使不认识买卖双方也没关系,他既然敢来作证他是要对证言负责

一审法官按照姥爷分得的两套楼房及附属物2019年市场价的60%,赔偿原告90余万元,还恬不知耻的认为正常我们应该赔偿原告80%。现实是2019的60%约等于2024年房屋价值的100%

契约上在场人之一,曾庆玲(男),原告老婆的初中同学,2022年出庭作证竟说2005年他特意从大场镇老家过来作证,但对买卖双方他都不认识

这么详细的证据,看法院能保护人民吗?{2049}

wx_萧萧萧M0JV: 还是这些证据,黄岛和青岛两级法院就做出这样的判决,我们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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