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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青岛一施工工地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中铁七局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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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2024-06-28 06:02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平台公示了青建罚决字〔2024〕第008号关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4年3月4日,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青岛西海岸新区珠山路114号北侧施工工地在主体开挖过程中,大里程方向左导洞拱部开挖一次开挖进尺过大,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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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规定,《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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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显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为完善市场竞争战略格局,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注册地在郑州市。
  (来源:半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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