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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项目因自行组织完成竣工验收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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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2023-03-07 14:11

据青建罚﹝2023﹞第001号了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李沧区青银高速以东改造项目4364-02地块11号至16号、S1号、S2号及地下车库(B-3)二标段已投入使用,建设单位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情况下,已自行组织完成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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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

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逾期不改正,房建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市政及市政公用工程造价3000万以下的”标准中的轻微情形。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于壹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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