姥姥早在五几年已经去世,1962年姥爷汤吉存(1924年生人,文盲,低保户、黄岛区灵山卫街道郑戈庄人)携带俩年幼的女儿闯关东,落脚在吉林省柳河县,同是郑戈庄村的汤吉学(1964年生人,非姥爷同村人)的父母以及兄长于1963年闯关东,并暂住在姥爷已经安顿好的家中,姥爷与汤吉学母亲发生关系,1964年姥爷私生子汤吉学出生,之后姥爷的两个女儿先后出嫁,1977年姥爷只身一人回郑戈庄村购房居住,1984年长大成人的汤吉学孑然一身投奔姥爷,并一起居住在姥爷家,一直到1993年汤吉学搬离姥爷家,姥爷时年年过六十,父子相认、老来得子、对汤吉学的宠爱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期间姥爷倾其所有帮衬着身无分文、无一技之长的私生子在灵山卫西南园村盖房娶妻。此后汤吉学父母和兄长也返回郑戈庄村居住,姥爷与汤吉学一直保持正常联络,而且为了增加汤吉学和村民间的联络,姥爷把和村里的一切事物也交由汤吉学打理。2007年前后姥爷受汤吉学请托离开郑戈庄村前往汤吉学位于黄岛区秦家庄村私人作坊内居住,为其看门护院,期盼有朝一日能像当年自己照顾汤吉学一样,和汤吉学一家共同生活,能够得到汤吉学一家的照料,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而汤吉学一家长期在灵山卫西南园村居住,由于姥爷年事已高,耳聋严重,没有任何通讯方式,出行完全靠两只脚,期间姥爷在郑戈庄村的所有福利都由汤吉学代领。为方便代领姥爷的福利钱财,汤吉学持有姥爷的所有有效证件。秦家庄和郑戈庄相隔30余里,姥爷极少回村。2014年农历七月十五姥爷回村上坟发现早在2013年12月汤吉学冒称受姥爷所托直接把姥爷的房子拆迁到自己名下。姥爷幻想和汤吉学一家共同生活的希望完全破灭,随后到处寻求房子,并于9月7号(农历八月十四)离开秦家庄住到闺女家继续寻求自己的房子。因为汤吉学持有姥爷的所有证件,索要未果之后,姥爷于14年9月13号前后办理了除房产证之外的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低保邮政储蓄存折等证件。2014年年底汤吉学提交给灵山卫司法所的书面说明,说“2005年12月6日姥爷将1977年2月5号购买的同村郑村进的房子卖给了汤吉学...汤吉学一家与姥爷共同生活13年...9月7号被姥爷的外甥偷偷接走”并附带拿出一张红纸(卖房契约)的复印件。后经多个部门综合研判,认定红纸系伪造,买卖事实不成立。村委也承认工作失误重新和姥爷签订拆迁协议,继而村委起诉汤吉学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前期领走的本属于姥爷的近七万块钱。姥爷2018年去世,2019年姥爷两个闺女各分得一套90平方的楼房。2022年姥爷私生子拿着这张纸起诉我方,一审法官判定:虽然卖房契约没有买卖双方的签字,但从在该证据上署名的相关人员陈述看,均认可案涉宅基地房屋汤吉存已出卖给原告,结合原告持有该宅基地房屋相关证件以及郑戈庄村委会先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情况,可以确认原告和汤吉存存在案涉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审法官在一审基础上又加了一条:“以及汤吉学与汤吉存长期生活在一起,照顾、帮扶汤吉存等情况,可以确认汤吉学和汤吉存存在案涉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至此废纸变成真合同了,可见黄岛的法院能够颠倒黑白、起死回生、指鹿为马。黄岛法院可是全国优秀基层法院,都是这么断案的吗?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知黄岛法院是按照哪国法条来断案的?如果黄岛法院都是如此断案,那守法的黄岛公民还有活路吗?
我方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该卖房契约是伪造的,理由如下:
1、《卖房契约》上相关姓名共五个(执笔人:郭常良,卖房人:汤吉存,买房人:汤吉学,在场人:曾庆玲、李增运),没有任何人的手印,姥爷生前说除汤吉学外其余都不认识(当初我们实在辨认不出执笔人的签名,22年开庭以后我方才知道执笔人姓名,后序才知道执笔人的爱人是汤吉学老婆的同学加亲戚,而且执笔人和姥爷很熟,两位在场人是汤吉学老婆徐清环的初中男同学,大场人,曾庆玲出庭作证,声称当天汤吉学委派他老婆的另一个同学王岩特地去70公里外大场镇拉他到灵山卫汤吉学家来见证签约的)
2、汤吉学自称2000元买了姥爷房子,但为什么有契约没有收据?
3、汤吉学和证人曾庆玲一审二审始终坚称文盲姥爷在契约上本人签名。
4、与姥爷熟识的执笔人庭外调查笔录陈述“除在场人(李增运、曾庆玲)签名系在场人签名外,其余都是我写的...在场有好几个人,我认识的是王岩和汤吉学,其他人不认识”证明姥爷不在签约现场。
5、执笔人确认2007年入职胶南实验小学以后书写的契约,而原告和证人坚称2005-12-6当日签订契约。
6、06、07年前后姥爷还一直居住在自己家中,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一生节俭的姥爷怎么可能2000元卖掉自己正在居住而且是唯一的住房?关键见证人没有一个是姥爷村的,也没有一个是姥爷私生子村的,而都是生活在远在六七十公里外大场镇的汤吉学老婆徐清环的初中男同学。而徐清环确有卖保险经历,又有搞破鞋的传言,这帮人签订的契约怎么可能成真?
7、汤吉学声称2005-12-6当天去黄岛蓝海金港就餐,而该饭店于2005-12-28仅仅开始试营业。
8、2015年1月12号双方在灵山卫司法所进行过调解。所长宣读了汤吉学律师张继民提交的书面说明,“1977年2月5号汤吉存自行出资购买本村村民郑村进的房屋……..,2014年9月7号汤吉存被外甥接走”。姥爷这么精准的买房时间人物恐怕只存在于姥爷的老房契上,2022年还是这个张继民为汤吉学提交的诉状上陈述姥爷1986年购房,显而易见是为了掩饰汤吉学持有姥爷的所有证件。加之姥爷当时就怒斥汤吉学忘恩负义,偷走房产证件和老房契,证明汤吉学侵占姥爷的所有证件(离开秦家庄后,姥爷向汤吉学索要证件未果,2014年9月13号前后集中补办了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低保户银行储蓄存折,此外由于担心房产被改到汤吉学名下,2014年11月11日村委给姥爷开具证明去土管所查证房产是否还在自己名下)。
9、在司法所时,汤吉学称一同去蓝海金港就餐的有灵山卫土管所所长刘润兵,郑戈庄书记许文各和主任郑文清。而土管所所长刘某和村主任郑文清上任时间分别是2006、2007年。汤吉学声称有当天的录音录像并且刻碟了,十年过去了,没人见过他所说的录音录像。
10、2023年在任的村书记张建军向法院调查时个人陈述,“据村委会了解,汤吉存将案涉房屋卖给了原告,否则村委会不可能和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另外,因为汤吉存及被告*访,村委会就与汤吉学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撤消进行表决,10票不同意,6票同意,2票弃权”,纯属张建军个人谎言。①2014年之前的村委会多次出具证明房子是姥爷的书证;②2014年张建军作为时任村主任主持汤吉存房屋专题会,以20:1的结果决定村委重新和姥爷签订拆迁协议,并有其两处签名;③2015年张建军以村委代表身份起诉过汤吉学不当得利,起诉状上有其亲笔签名。④同年张建军作为主要村委领导向社会公示了和汤吉学解除之前的拆迁协议一事,并委托灵山卫司法所所长和我方将解除协议的通知送往汤吉学秦家庄的私人作坊。张建军和汤吉学私交很好,张建军的笔录和汤吉学庭审陈述如出一辙,加之2015年张建军代表村委起诉汤吉学不当得利一案中,起诉状中张建军向法院提供的汤吉学地址和电话都是虚假的,可以断定,张建军和汤吉学事前有串通,向法院完全是虚假陈述。
11、汤吉学一方对签约地点说法各异,汤吉学说在蓝海金港饭店签订,曾庆玲说在汤吉学南屋,法院对执笔人没有调查契约的签订时间和地点。
12、姥爷有低保,且在秦家庄小作坊居住期间身体硬朗,一直是自食其力,而汤吉学长期居住在距离秦家庄三十余里外的灵山卫西南园村,他22年起诉我方留的地址对应的楼栋2016年才竣工,而且姥爷的居住环境绝对无法实现与汤吉学一家共同居住。
13、①2015年1月12日灵山卫时任司法所所长王文波所长调查村委为何先与汤吉学签订拆迁协议:“村委会最后没有办法,在联系不着汤吉存的情况下,在联系不着汤吉存其他的子女的情况下,光知道汤吉学一直多年在替他委托办理这个事情,所以最后村里就跟汤吉学签了,所以说汤吉学也从村里把这个过渡费都拿走了”;
②2015-6-18时任村主任张建军签署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郑戈庄村村居改造拆迁,被告非我村村民,在我村无宅基地房屋,自称受我村村民汤吉存的委托,以汤吉存的名义从我村领走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土地青苗补偿费共计 68449.00元,后汤吉学并未将该补偿款交付给汤吉存,原告多次催还,被告至今仍未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③2014年前后主持郑戈庄拆迁工作的书记、主任于2024年向我方出具了《汤吉学拆迁协议签订及废除过程说明》,证明内容如下:
2013年12月郑戈庄村拆迁期间,因汤吉存年事已高,汤吉存在村内相关事务由汤吉学代办,在组织动员拆迁工作时,当时因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工作人员误认为是汤吉学来代汤吉存签署拆迁协议,忽视了拆迁协议上的署名不应为汤吉学,而应该是房屋的所有人汤吉存。
2014年秋汤吉存知道房屋拆迁后就到村里来要房子,村委多次打电话让汤吉学过来解决拆迁协议署名错误的问题,汤吉学每次都以出差不在家为由拒绝,且过程中汤吉学一直未提及房子有买卖的问题、如果汤吉学当时提出房子有买卖纠纷村委不会与任何人签拆迁协议。因汤吉学拒绝配合,且汤吉存一直催促解决,村委最终上报办事处,办事处指示司法所协助村委解决该问题。之后村委根据调查情况组织拆迁委员会多次开会研究,村委会于2015年7月6日作出表决,认定署名汤吉学的拆迁协议无效。且该决议已公告,并已委托法律顾问王文波送达汤吉学的工厂。同时村委会与汤吉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以上三件事实相互佐证。
14、卖房契约出现的时间问题。2014年中秋之后姥爷寻求自己房子的时候,村委多次联系汤吉学一起见面调解问题,他始终都说自己在外出差没有时间,但始终没提出过姥爷已经把房子卖给他了;2014-11-11和2014-11-19村委先后两次开具证明房子是姥爷的,汤吉学只是来代办姥爷的事物;2015-1-12司法所所长陈述汤吉学于上一周再次来司法所提交材料,才第一次提出姥爷之前已经把房子卖给他了。
15、契约在场人之一曾庆玲出庭陈述是汤吉学老婆的同学王岩去大场镇家里接曾庆玲去灵山卫汤吉学家见证签约;执笔人郭常良一审庭外调查时陈述,书写契约时,现场他只认识汤吉学和王岩,其他人他不认识。同是汤吉学老婆徐清环的同学,王岩有时间往返一百多公里去大场镇接曾庆玲到场见证签约,且王岩在场的情况下,没有作为在场人在契约上签名,加之契约上没有郑戈庄的村民也没有汤吉学常居地西南园村的村民,可想而知这个契约签订的背景是什么情况。
16、《卖房契约》上“此房以后有争议由卖房人承担全责”,法官是怎么相信会存在这么明显不合理的约定?假设五百年后还是因为这套房子出现争议,姥爷汤吉存作为最初的卖房人得承担全责?黄岛法官这水平是不是得称霸宇宙?
17、身为小区保安的汤吉学,从22年在黄岛起诉,开庭两次后撤诉,23年又在黄岛起诉,先后开庭4次,再到24年青岛中院的二审开庭一次,前后时长三年,总共7次开庭审理,他本人竟然一次未出庭,始终都是他聘请的俩律师代理开庭,法官问原因,律师始终说汤吉学有要事缠身。再往前说,从2014年中秋节之后姥爷开始寻求自己的房子至今,十年多的时间里,汤吉学仅仅在2015年1月12日司法所所长的要求下仅仅露面半小时,汤吉学到底为什么怕面对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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