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论坛

帖子2158601

进入论坛

想买二手房的看过来,谨防失信人

手机用户11768206

楼主2023-02-16 20:07

分享一下本人的悲惨经历,让大家引以为戒,避免被骗。
2019年3月本人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142万元。因张某某购买该房屋时的抵押贷款未完全还清,合同约定首付款110万元,专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完成撤押,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但张某某擅自挪用本该用以偿还银行贷款以完成撤押的首付款,导致无法按时还贷撤押,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协商,2019年6月30日张某某将房屋先行交付,承诺尽快还贷撤押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之后,本人和中介多次催促张某某履行合同,张某某各种理由推脱,更恶劣的是,张某某隐瞒房屋已经出卖及已交付的事实,虚构涉案房屋仍归自己所有,以丢失为名补办房产证,趁本人家中无人时擅自换锁进入房屋后,2020年1月将该涉案房屋进行二次抵押,向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申请了高额银行贷款,贷款45万元
2020年1月在得知张俊娇将房屋恶意抵押并贷款后,第一时间向城阳区正阳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后让回家等通知,后通知结果不予立案,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020年2月本人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农业银行城阳支行列为第三人,要求判令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撤销张某某与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对涉案房屋设立的抵押等,同时对该房屋办理查封。经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本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以上判决于2020年8月送达,张某某收到判决后,便不再偿还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农业银行城阳支行的贷款。
2020年12月份本人向城阳法院执行局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因张某某早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两个银行的抵押未撤销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
2020年12月3日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即墨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张某某偿还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借款本金436245.05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张某某未履行判决书,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定拍卖涉案房屋,本人发现房屋被拍卖后,向即墨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并撤销相应执行裁定。即墨法院驳回本人的异议请求。
本人不服判决,提起诉讼,即墨法院驳回原告韩涛善的诉讼请求。可笑的是,明知我是首封,不予判决,称应通过复议程序。明明是即墨法院未复议,直接裁定才起诉的,还收了七千八百多元诉讼费!本来执行异议只收100元的。可能是自己法院不好说自己的不好,直接驳回我的请求。
2021年11月5日农业银行城阳支行向城阳法院提起诉讼,城阳法院判决:判决张某某偿还农业银行城阳支行借款本金331841.61元及利息,农业银行城阳支行对涉案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年5月10日农业银行城阳支行向城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人向即墨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之诉,故向城阳法院提交执行异议。
张某某除第一次判决时出庭外,其他均缺席。
本人面临房屋被拍卖,房款无处讨,房钱两空的地步!
张某某于2020年1月办理贷款,2020年8月开始逾期,只还了6个月的贷款,张某某自知对房屋已不归其所有,非法占有剩余贷款,任由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对房屋进行查封和拍卖。也就是说张某某系利用房屋已经出售尚未办理过户的时间差,因原房产证存放在房产中介处,故意隐瞒房屋出售的事实,重新补办房产证,办理贷款进行骗贷。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1)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2)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张某某的行为明显是诈骗,可银行、尤其是二押银行为自己利益,不起诉!我也不明白城阳正阳路派出所为什么不立案,可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立个案是非常难的,也可能是警力不足都忙大事了。
无耐本人只能花钱耗时打官司。法院的法不是公平公正的,不是维持正义的,是老赖的保护伞!城阳法院执行局、即墨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只是网上查询张某某财产信息,未对张某某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只顾拍卖涉案房屋。
本人在起诉时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人作为买受人,完全符合上述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依法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排除执行,撤销执行裁定。可我想的太天真了,其中剩余价款按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多么明确,可法院不要求,哈哈,没办法了???可能法院嫌数钱累,诉讼费就够他们盖大楼的了。
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农业银行城阳支行作为第三人全程参加诉讼,对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完全知晓,在明知房屋已被卖,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仍然恶意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执行,不仅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院作出错误裁定,浪费司法资源。
张家港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工作人员高某(放贷业务员)存在重大过错(该行已将其开除),未能调查核实,在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下进入涉案房屋查勘,并协助张某某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最终导致张某某设定在涉案房屋上的贷款金额增加,更加无法偿还贷款,涉案房屋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某是在与张家港农商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之前将房屋出卖给本人,并由本人实际占有使用。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责任不在于本人,本人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可人家银行抵押权优先,管你是不是先买,在此,我无比佩服张某某的高明,用自己的一生信誉信用赚了45万!
本人为普通工薪阶层,此次购房为改善性购房,首付款为变卖房屋的卖房款,将首付款交付后已身无分文,打官司需要钱,也没想到人心险恶、社会不公,让张某某一拖再拖,最终被骗!在近三年的诉讼过程中,耗费律师费、诉讼费十余万元,同时严重影响工作和家庭生活,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深知不能一时冲动和张某某起冲突,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只能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结果事与愿违,法律不公,无处申怨,骗钱的逍遥法外,无人制约,我和家人将面临无家可归的日子!
以上分享希望大家买房时一定谨慎,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城阳论坛
本文仅代表网民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如发现文章内容有违法、失实、侵权之处,请权利人及时与我们站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立即做出处理。本站帖文版权归青岛新闻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部回复(3条)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扫码下载青岛新闻客户端

爆料100%有奖 奖金最高万元

我说两句

打开青岛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