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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积极处理市领导的批示
今年6月底,有关市委、市府领导解决85年市政府没收平原路2号小楼问题的批示,市住建局已告我此事,可证实。所谓当年的没收,是指住建局档案室提供的市政府没收的证据材料证实,该,也已向市委、市府领导呈交(见本文附件)。今择引部分证明属当时市政府没收该房性质的住建局档案材料中的住建局(原称房管局)“处理意见”中的记载片段:“该案于今年4月份由市府秘书长代表主持的联席会议上(市中级法院、法律顾问处等负责人参加,本局王知沛局长也参加),做了研究,令首先,由本局裁决.....经了解.....房主.....不来过户”.....只能由本局将户过給xx局。.....。”。今天该局受命的调查已结束月余,究竟是坚持没收还是其他处理意见,市政办公厅应当积极执行领导的批示,不可拖延,并与我联系,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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