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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前期已有一篇帖子,关于中国银行台东三路支行当时在位行长王某某勾结不法商人况某某致使本人在2001年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诈骗贷款。 |
我看了你们这些评论,真让我感到寒心,你们知道吗?官方银行负责人勾结不法商人,连公证处法院及执行局都能造假,而且,青岛市房屋管理中心都可以把你的一切抹掉他们的本事,上天,我根本就不认识,我所谓挂名的武定路11号9号楼302户主如果我认识事情,就不可能发展到这个程度了,也不知道你对这个事这么感兴趣,有些问题写的比较清楚,这不是单纯的你扫了一眼的事了,背后有高人指点呐,奉劝那些违法犯罪的分子,一个也跑不了国法不放过一个坏人的,都消停点吧,等着法律制裁你们吧
这位先生,我明确的回复你,这典型的一起银行内部行长勾结不法开发商,套用国家巨款,为什么说套用国家巨款呢?因为武定路有几片楼房都是从中国银行贷款出去的,有很多受害者,现在调查的差不多了,台东派出所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时间没理由了,就用改案由为名再次拖延时间,那请问一下,他们的能量竟然能把青岛市北区第二,公证处在没有我本人到场冒用我个人签名及指纹。市北区台东三路中国银行行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我签字指纹,这算不算犯罪?请你不要带引号的质问了,因为这一切肯定与你有关系,不然的话你不可能长篇大论质问我,我是受害者,难道中国法律允许他们把案件拖延无期吗?难道中国法律允许别人冒用你个人指纹签字吗?请问你是到底干啥的?怎么把案件了解的这么清楚?产某些执法部门能出头吗?你倒是你是干啥的?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我认为有几点需要搞清楚:
一,从2001年贷款发放至今二十多年间银行今年才给你发短信提示该还款了,说明实际贷款人这二十多年间一直都在按期还贷,因此不具备诈骗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所以,市北分局后来将案件性质改为冒用他人身份是合理的,恰当的。
二,2000年的时候各行各业的都管理混乱,银行业更是如此,由于要创业绩,银行工作人员审核不严,至使冒用他人身份证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非常普遍,从这一点看,冒用你的身份信息从银行贷款买房的这个人在二十多年间能一直按时偿还贷款还是讲信誉,比较有良心的。
三,我心里有个疑问❓你是否与冒用你的身份贷款的这个房主相识?
四,这个案件无论市北警方如何定性,这个事情过去二十五年了,这个案子是否已经过了案件追溯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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