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鲁0211民初7095号、(2024)鲁02民终5255号、(2025)鲁02民申55号案件中,承办法官恶意篡改伪造《卖房契约》执笔人的庭外调查笔录,引用执笔人笔录时刻意给在场人三个字加上双引号,把执笔人证言中在场人即现场人员指代的契约执笔人、买房人、俩见证人四人(卖房人不在现场)曲解成见证人两人,刻意把执笔人的证言误解成执笔人代写了买卖双方的签名。 |
-
2025-08-31 18:12:03 来自iPhone客户端
黄岛法院回复的巡视组?还是应该给我们回复?为什么我们始终得不到黄岛法院的书面回复?
2025-09-03 11:14:31 来自iPhone客户端
办案法官认定房屋买卖是真实的依据是契约执笔人和村书记两人的调查笔录。在判决书第8页里引用执笔人调查笔录时,给在场人三字加上了双引号(而执笔人本意在场人指的就是在书写契约现场的人员,卖房人不在现场);还是在判决书同一位置,引用村书记的调查笔录,一共五六十字的调查笔录,法官隐匿了书记与原告串通捏造投票的铁证(与三个月前庭审时原告捏造的投票结果完全一致),采信书记其余二三十字的证言。法官完全不顾及书记当年的实际行为。2015年书记先后参与并主持通过废除原告与村委的拆迁协议的投票决议;代表村委起诉原告冒称受姥爷委托,冒领了姥爷的拆迁前期补偿款超6.8万元,并要求原告返还;代表村委与姥爷签订拆迁协议;主持向社会以及原告本人公告村委废除与原告的拆迁协议,村委与姥爷签订拆迁协议的集体决议。
2025-09-02 12:52:43 来自iPhone客户端
--
回复此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