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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城阳区青特悦海府二期购买一商品房。开发商将卖给我的车位又卖给他人。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城阳区住建局的答复:一、开发商将车位一车位两卖不违反规定;二、住建局对开发商销售车位行为没有监管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建部门是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山东省商品房交易管理条例当中对商品房的定义也写得很明确,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本人已经与城阳住建局联系确认过,相关的地下车位不属于人防区域。因此这个车位的管理与人防部门无关。 法律法规赋予了住建部门管理的职责,住建部门却不依法履职,导致乱象丛生,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难道住建部门就只负责审批,只负责收费,不负责后续管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