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佩服海信广场对供应商的容忍,供给其他系统的涉嫌篡改日期的儿童食品还可以收货并继续售卖… |
大多数商家不会自毁声誉,但你商家若销售问题商品,就应该依法先行赔付,至于你是否能向上游供应商追责成功,那是商家和供应商之间的事
我们判定一个商家是否重视商誉,不是看他是否出现问题(因为有些问题销售方可能也蒙在鼓里),而是看他对待问题的态度。丟掉了正义,失去坚持,终将会影响声誉
海信超市对问题商品没有检查出来或可以理解,但对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解释是否合理没有判断能力吗?难道被上游坑了,就不管了,就不在乎商誉了?
超市服务台当场也用手机拍出了两个不同的日期,超市领导也认为供应商的解释说明与顾客投诉的实际问题并无关联,况且袋子封口并没有说明中提到的“国别英文简写”…
生产厂家自己的解释,都不能说的通…
市场监管说海信超市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也不知道是用哪只眼睛查验的?左眼还是右眼?用耳朵看的?还是用手摸的?
生产商狡辩:包材上线第一步先压生产码再包装,可是产品装袋后压封口时,为什么没能将原钢印压平呢?
显然,钢印是在内容物装袋压口后才压的。
生产方的解释(狡辩):原来钢印是生产码
“生产码具体内容为PRO+年份+生产线数字码+国别英文简写”
而实物当中原钢印为“PRO2023.09.06”并无国别英文简写…
但法律规定谁销售谁负责。所以对于顾客来说,超市有先行赔付的责任,虽然你超市或被供应商及上游坑了,但消费者持有海信超市的票据,向海信超市追责合情合理。至于你海信能不能向上游追责成功,上游供应商账上还有没有未结货款可扣,那是你超市的事,与消费者无关。
超市是否依法负责任的处理问题,反应了超市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度,也影响着超市的商誉。超市理应重视。
我们相信,终端超市作为销售方,一般不会去自行篡改日期而自毁声誉,且从供应商的反馈来看,前期供给其他系统超市的货曾出过同类问题。所以超市亦属受害方,供应商有错没改,也并不能否认供应商对超市有明知有问题故意送问题产品的可能
本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超市销售以上涉嫌篡改日期的儿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希望超市依合同向上游追责,重罚供应商。食品安全,有您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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